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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继续教育办理方法

人气: 作者: Sun阳光 时间: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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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继续教育办理方法
第一种:有工作单位的单位自行组织会计继续教育操作方法
第二种:无工作单位的,个人在线学习办理方法
http://bbs.szacc.com/thread-837512-1-1.html




  每年什么时间开始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

  从2014年开始,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为每年1次,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可见深圳市会计学会关于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http://www.szfb.gov.cn/ywpd/kjgl/kjcy/tzgg/201408/t20140805_2581748.htm)
 

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会计从业资格证忘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能补吗?在哪补?

  答:以前年度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可按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前年度要求,自主选择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补充学习。从2014年起,深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采取单位组织和个人自主学习的形式,自主自愿选择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化培训或面授培训。市财政部门和深圳市会计学会不指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深圳市会计学会关于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http://www.szfb.gov.cn/ywpd/kjgl/kjcy/tzgg/201408/t20140805_2581748.htm 

  会计人员个人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如何登记确认?

  答:没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含有工作单位,单位不统一办理确认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后,应当在6个月内,登陆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选择“区财政部门现场审核”,预约办理时间,并按预约时间由本人凭培训机构提供的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证明和个人身份证原件,前往所在区财政部门会计服务窗口办理确认。

  (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https://a.szfb.gov.cn/system/sindex.do)

  由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和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后,如何办理登记确认?

  答: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且工作单位已在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中使用ukey企业法人证书完成单位信息实名登记认证的,单位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后,应当在6个月内,由单位管理员用ukey企业法人证书登陆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单位管理端,选择“继续教育申报审核”进行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认。

  (深圳市会计人员网上办事系统:https://a.szfb.gov.cn/system/sindex.do)

  会计职称考试合格一科以上的会计人员需要参加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吗?

  答:参加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的会计人员,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24学分。由深圳市会计学会通过“深圳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导入数据自动确认学分登记,这部分会计人员无需单位或个人办理登记确认。

  符合哪些情况可免继续教育学习,直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确认?

  答:(1)当年度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被录取的,可折算为24学分,凭录取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2)当年度参加财政部或省、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的,可折算为24学分,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3)参加当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折算为24学分,凭合格证或单科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4)参加当年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且年内达到24小时,可折算为24学分,凭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证明办理。

  (5)会计类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大专以上或学士以上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可暂不参加继续教育,于毕业年度取得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或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证书时,一次性确认学制年度内每年24学分,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6)独立承担深圳市会计学会、深圳市财政学会、深圳市预算与会计研究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设立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于当年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结项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7)当年度独立在《深圳财政与会计研究》及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报刊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8)当年度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凭出版书籍原件或复印件办理。

(责任编辑:szacc)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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