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关于在建筑业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提高信息管税水平,我局决定在建筑业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符合本通告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取得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领购网络发票自行填开并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的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领购、使用网络发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通告。本通告所称网络发票是指开票人通过互联网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二、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一)资格条件
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册地税务机关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授予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两年内未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
3.两年内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均达到 100 万元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工程款项;
5.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准确,账簿设置齐全并通过注册地税务机关账册健全认定。
(二)申请材料企业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应当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业务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6.两年内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均达到100万元以上证明;
7.银行结算账户复印件(验原件);
8.账册健全情况告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提供的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三)资格取消
具有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地税务机关取消其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
2.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要求,未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4.代开或者虚开发票的;
5.偷税、抗税的;
6.未妥善保管、使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网络发票领购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首次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网络发票,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验销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四、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与网络发票开具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当按照《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的规定,在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网址:www.szds.gov.cn/wss“或www.zds.gov.cn ),选择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按照建筑工程项目开具网络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发票。
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或通用机打发票(代开)。
五、网络发票验销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作废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在3个月内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验销手续。验销时须携带作废的发票、红字发票备用联和被红冲的发票原件;被红冲的发票联原件无法收回的,应当提供对方的有效证明。
除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以外,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正常开具的发票,系统自动审验,无需办理验销手续。
六、纳税申报方式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在我市提供建筑劳务取得应税收入,应当按建筑工程项目开具网络发票,并在开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按项目申报缴纳各项建筑业税收。
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者上门申报两种纳税申报方式。选择网上申报的,自开票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网址同上),选择建安项目管理的”单项目申报“或者”多项目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七、网络发票样式、特征与真伪验证
(一)网络发票样式和特征
网络发票全称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发票右上角设有”网络发票“字样标识。与现行通用机打发票的名称一致,发票的规格和物理防伪措施不变。
网络发票的发票联次设定为一式两联,不再设置存根联和记账联。第1联为发票联、第2联为备用联。备用联可作为办证、购付汇等业务之用。取消记账联后,纳税人按会计记账要求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生成记账清单,作为账务处理凭证。纸质网络发票不再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由系统自动配号,在发票开具时直接打印在发票上。
(二)网络发票真伪验证
网络发票真伪,按照下列方式验证:
1.手摸发票纸水印图案有凹凸感,在背光条件下,可见 ”GDLT “英文字母深色水印和税徽图案浅色水印,水印清晰;
2.使用 MR 标签识别器检验发票左上角的防伪检测区,纳税人可以到办税大厅检验或者自行购买仪器检验;
3.根据发票背面提示,通过网站、电话、短信等方式查询网络发票的详细填开信息。
通过以上方式仍不能判断发票真伪的,可以持发票原件到税务机关申请鉴定。
八、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取得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后,其新登记的建筑工程项目均为自开票项目,纳税人应当自行开具网络发票。
(二)纳税人取得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之前,已经登记的代开票项目,仍按原代开票方式管理。
(三)我局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开始进行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为了保证认定质量和系统平稳运行,我局将采取分批认定、逐步扩大的工作方式,各区局(税务所)将循序渐进地分批开展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
(四)本通告自 2011年7月18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
相关文章:
- [税务法规]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 [税务法规]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
- [税务法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
- [税务法规]深圳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告(2024年第6号)
- [税务法规]2023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9日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电子书PDF版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相关推荐:
- [税务法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
- [税务法规]2023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9日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电子书PDF版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 [税务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 [税务法规]深圳出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制度10月起实名公布
- [税务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 [税务法规]深圳市国税局关于停止网络发票运营商收费后相关事项的公告
- [税务法规]外企丢失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 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
- 深圳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告(2024年第6号)
- 2023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9日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电子书PDF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