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一律不得自行组织清缴民企欠费社保
1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税收“堵点”“难点”问题,提出“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的具体措施,精准助力民营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在社保问题上,《通知》再次强调需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各级税务机关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要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另外,《通知》还提到将积极研究提出减税政策建议。在个税方面,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对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进行完善。
此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提出要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此次《通知》正是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谈话精神做出相应规定。
对于民营企业未来的发展,《通知》提出,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以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积极成效,促进经济活力不断增强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深入推进,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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