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涉税影响:企业财税负责人需高度关注提高税务合规水平
今年8月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并于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人大网数据显示,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1353人参与其中,共提出意见2624条。
“被动股转”将增多,
影响“合理价格”的确定
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自1993年制定以来已经历5次修改。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大背景下,与时俱进地修订公司法不仅是应有之义,而且对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其中,“被动股转”的涉税问题,需要相关纳税人高度重视。
根据67号公告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A公司要确保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属于“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情形,并提前主动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详细说明收购控股股东王某股权价格偏低满足“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在税务机关的理解与帮助下稳妥进行税务处理,从而最大限度地控制税务风险。
认缴期限被明确,
利息支出如何准确扣除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的另一重大变化,是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第四十七条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这一条款有助于改变实践中由于长时间无法将实缴资本金落实到位所引发的企业交易风险、债权人权益严重受损等问题。从税务角度看,该条款对于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对外借款及资金无偿占用等情形的企业,将产生较大影响。
同时,B公司向信托机构借款的利率为8%,而当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为5%,很明显超标了,因此需要进一步计算确认不得扣除的利息,为(5000×8%-79.2)÷8%×(8%-5%)=120.3(万元)。也就是说,B公司年度虽然需要实际支出借款利息400万元(5000×8%),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为:400-79.2-120.3=200.5(万元)。
追偿方式更清楚,
影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明确,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倘若该规定最终成为正式法条,将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产生影响。
现行公司法并未作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根据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因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损失。该损失在没有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做好资产损失确认及证据资料留存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若按照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十一条规定,承担相关责任的公司,应该首先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待经过必要的手段(含法律手段)后确实无法继续追偿的部分,方可进一步按照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确认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举例来说,假设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实施后,C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客户D造成损害,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向D赔偿现金100万元。事后,C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张某追偿,经过多方努力追偿到30万元。根据25号公告等相关政策规定,很可能的一种处理方式是:C公司可确认现金损失70万元(100-3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文章:
- [财税资讯]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取消相关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通告
- [财税资讯]深圳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 [财税资讯]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填报2024年全国税收统计调查资料的通告
- [财税资讯]央广财评:税务部门公布5起涉税违法案件 打击违法者就是保护守法者
- [财税资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 [财税资讯]深汕合作区出台税费共治办法
- [财税资讯]深圳税务:循着线索深挖 盯着问题严查
- [财税资讯]10月25日 财政部官网发布《2024年前三季度财政收支情况》
- [财税资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答记者问
- [财税资讯]水资源税全面推开试点 新一轮财税改革打响第一枪
相关推荐:
- [财税资讯]胡静林:深化税收改革 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 [财税资讯]虚开“陷阱”:骗取大学生身份注册餐饮店
- [财税资讯]人民法院公告关于道县新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退回税收奖励和产业扶持资金的告知书
- [财税资讯]深圳市税务局与市残联、市人社局共同举办助残惠企活动
- [财税资讯]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南山区举办税务稽查专题宣讲 助力专精特新企业前进
- [财税资讯]深圳税务以“春训”迈好“开局”第一步
- [财税资讯]深圳税务首次表彰信用优质中介机构,聘任“纳税服务体验官”提升服务质量
- [财税资讯]王军在湖南调研全力以赴推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落细
- [财税资讯]全国税务系统第二批主题教育工作推进会在京召开
- [财税资讯]深圳出新招实招促毕业生就业 主动出击 精准促就业 创新形式 拓宽就业路
- 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两高一部”、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就“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 《增值税法》即将颁布!10大变化提前看
- 深圳商事登记减资公告满45日后,企业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办理减资流程?
- 深圳国税关于停止使用定额发票的通知及说明
- 8月1日起金税卡停售 启用金税盘、报税盘
- 深圳新版电子税务局功能清单2024.7.29
- 两部门:推出12项服务新措施 助力小微经营主体发展 规范涉税服务
-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取消相关企业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通告
- 2015年1月1日起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购买税控设备
- 深圳国税关于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改为季度年度申报的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