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资讯 > 财税资讯

民营企业家涉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开庭,会否成为“两高”司法解释改判第一案

人气: 作者: 大皖新闻 时间:2024-06-05
导读: 山东潍坊昌邑市民营企业家张建宁涉税案二审近日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就在上个月,“两高”发布最新涉税司法解释,其中对虚开专票罪进行了压缩性解释。在这样的背景下,这起全国多家媒体跟进报道的涉税案,会不会成为“两高”最新涉税司法解释发布后改判第一

山东潍坊昌邑市民营企业家张建宁涉税案二审近日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就在上个月,“两高”发布最新涉税司法解释,其中对虚开专票罪进行了压缩性解释。在这样的背景下,这起全国多家媒体跟进报道的涉税案,会不会成为“两高”最新涉税司法解释发布后改判第一案?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09年,在北京读完硕士的张建宁回到老家山东潍坊昌邑市(县级),投资创业回报家乡。2019年底,他的两家公司与昌邑市政府发生行政纠纷,公司经理向上级投诉有关官员后,张建宁和公司两位员工被当地公安以涉税犯罪为由刑拘并逮捕,由此身陷囹圄至今四年多。

2023年6月21日,潍坊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判张建宁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获刑。张建宁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大皖新闻记者采访获悉:山东省高院4月2日在山东潍坊安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建宁涉案,控辩双方围绕张建宁的两家公司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票方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抵扣是否给国家增值税造成损失?是否属于“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中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形?以及被辩护律师称为“豆腐渣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指控证据使用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审从早上九点多一直持续到晚上十点半。

张建宁涉税案二审在安丘法院进行,现场36个旁听席仅给上诉人9个旁听名额。

争议焦点一:控辩双方激辩“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进一步量化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这一重大变化,也给包括张建宁在内众多身陷涉税囫囵的民营企业家带来了改变命运的希望。

但在山东张建宁案二审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有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上各执一词,山东省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茹辉、曹玉峰坚持一审公诉意见,认为:即使开票方足额缴纳了增值税,受票方的抵扣行为也给国家增值税造成了损失。如果受票方没有真实交易,多取得的专票就没有合法抵扣权;如果抵扣了,就是给国家增值税造成了损失。

对此,被告张建宁及其公司辩护律师辩驳认为,被告有实际生产经营业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超出实际经营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开票方足额缴纳增值税后,国家(不是指某地)税务部门通过开票方收到了足额的增值税,受票方通过发票抵扣的增值税,也是开票方缴纳的增值税,该行为并不会给国家增值税税款造成损失,因此也不能认定为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的目的。

辩护律师进一步指出,增值税是国家税种,就本案来说,两家公司虽然通过行政违法虚开抵扣了860余万元的增值税(辩护人计算金额为480余万元),但是国家却通过开票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收到了4000多万元的增值税款,并且两家公司在案发后、被公诉前又将被指控违法抵扣的860多万元增值税进行了转出,在国家层面不但没有因为两家公司的行政违法虚开行为有任何增值税损失,反而多收到了4000多万元的增值税。

因此,辩护律师坚持认为本案被告没有骗取抵扣增值税的目的,客观上也无法实现这个目的。两家公司行政违法虚开专票的真正目的,是少交企业所得税。被告张建宁及其公司虚开专票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被骗损失,按照“两高”最新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相关规定,应当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4月13日,据张建宁案的辩护律师徐昕教授向大皖新闻记者介绍,早在“两高”最新涉税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全国已有部分省市法院和检察院在判例中,对“有没有因抵扣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有明确的表述,比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曾在(2022)皖刑终204号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增值税是流转税的原理,如果上游企业实际缴纳了增值税款,终端企业予以抵扣,并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在山东省此前的一些涉税案件的判决中,也有同样明确的表述。

争议焦点二:“豆腐渣样”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指控证据使用?

山东张建宁案二审激辩的另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是,由公安机关委托山东潍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因被山东省财政厅调查认定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能否作为指控证据,引发了控辩双方激烈辩论。

在张建宁案一审庭审中,法院认定虚开金额、抵扣税款金额等核心事实,使用的是一份由山东潍坊昌邑市公安局委托潍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一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张建宁及其公司的二审辩护律师徐昕教授等开始向山东省财政厅举报该鉴定报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10月13日,山东省财政厅向投诉律师发出书面答复函,确认该司法鉴定报告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事实,在张建宁案二审开庭前夕,山东省财政厅电话答复举报律师称,正对调查发现的上述事实正在依法进行处理,拟于近期对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进行处罚。

4月13日晚,大皖新闻记者从张建宁案的辩护律师徐昕处获悉:在张建宁案二审庭审中,出具该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山东潍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于春芝出庭接受辩护人和法庭的询问。通过辩护人和法庭的询问,又发现了该鉴定报告还存在比山东省财政厅答复的违法违规更严重的其他问题。对此,张建宁案的辩护律师徐昕表示,这个“豆腐渣样”的鉴定意见,依法不具备刑事案件的证据条件,当然不能作为案件的指控证据使用。

张建宁的父亲张京会收到山东省财政厅对山东潍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答复函。

法庭陈述:张建宁当庭继续举报公安机关违法办案

张建宁案二审庭审持续10多个小时,4月13日晚,大皖新闻记者从张建宁案辩护律师处获取的二审庭审记录显示:在应审判长要求作最后陈述时,张建宁当庭继续举报山东潍坊昌邑市公安局相关人员违法办案,并有书面检举材料。张建宁及其公司辩护人在二审庭审中还对案件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强烈质疑:

第一,该涉税案件,不是由税务机关发现移交公安办理,而是由公安直接侦办。而公安抓人之前,两被告单位正在与当地政府发生比较严重的行政纠纷。被告公司怀疑侦查机关的真实办案动机,涉嫌有关政府官员动用刑事手段干预行政纠纷,对被告单位打击报复。

第二,本案中,公安机关原本将开票方和介绍开票方嫌疑人全部刑拘,他们原本做出的是无罪陈述,但是在公安机关后来的讯问中,开票方和介绍开票方的陈述却严重改变,作出了证明其构成虚开专票罪的有罪供述。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却对开票方和介绍开票方进行释放,在至今已4年多的时间内不追究其任何刑事责任,反手却拿着这些有罪供述,指控受票方两家公司涉嫌犯罪。

第三,侦查机关昌邑市公安局二审中向法庭提交的办案说明,证明其明显存在选择性使用证据,以及故意不调取对被告单位有利证据的嫌疑。

案发缘起:办案机关涉嫌利用刑事手段干预行政纠纷

据国内多家媒体报道,2009年,北京读完硕士的张建宁,决定回老家山东潍坊昌邑市(县级)创业。根据昌邑市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2009年,张建宁以京龙源公司的名义与昌邑市沿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成立新源公司,投资建设昌邑柳疃工业园集中供热项目。协议中承诺,“该项目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作为园区唯一的供热站。”

2011年,京龙源公司又与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成立龙之源公司,投资建设下营化工产业园集中供热项目。协议中承诺,“保证乙方供热区域(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不再审批同类供热企业和不再审批供热锅炉(余热锅炉除外)。”

公司股东、合伙人戴志杰说:“项目运营前期,由于园区入驻企业少,一直是亏损经营,那段时间张建宁带着我到处借钱,把亲戚朋友借了个遍,压力特别大。”

2016年,随着园区入驻企业的不断增多,两家公司经营终于扭亏为盈。结果,昌邑市政府有关官员联系了一个投资商,提出收购两家公司的计划。

张建宁与其商谈后认为其出的是白菜价,跟明抢差不多,所以拒绝了收购计划。随后,张建宁公司的设备升级申请,开始屡屡遭到昌邑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拒绝,公司面临被关停的严重风险。而昌邑市政府又违反与张建宁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批准当地国有企业在龙之源公司隔壁建起了同类热力项目。

张建宁的公司被迫无奈向上级部门投诉昌邑市政府及有关官员。2019年11月14日,山东省委巡视组到昌邑市巡视,因锅炉升级环评审批仍被推拖不办,时任公司经理准备向巡视组投诉反映。结果第二天,昌邑市公安局就出动百余名警察,抓捕了公司数十名员工。随后,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张建宁及公司其他两名员工刑事拘留并逮捕。

参与张建宁涉税案二审辩护的律师团队在山东潍坊安丘法院门口合影。

专家论证:多位著名法学家认为不构成虚开专票罪

2023年6月,在张建宁等人被羁押3年多时间后,潍坊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张建宁等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抵扣骗取国家税款,扰乱国家税收秩序,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判张建宁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获刑。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张建宁及其公司代理人等均提出上诉。

大皖新闻记者获悉:对于张建宁涉税案,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多位著名法律专家共同出具过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在普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国家之所以遭受增值税款损失,是因为开票方不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机关并未自开票方收取增值税,一旦受票方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国家增值税就会遭受损失。在这些案件中,行为人大多仅支付远低于增值税税率的开票费,原因在于,若按增值税税率足额支付开票费,就不可能利用抵扣机制实现骗取抵扣税款、少缴增值税款的目的。但是在山东这个案件中,被告单位虽然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其将发票对应的全部增值税支付给了开票单位,并由开票单位全额缴给了国家税务部门,由此可见,被告单位不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款的目的。这样的情况下,被吿单位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款,只是其原本就不应缴纳的“增值税款”,被告单位的抵扣行为并没有造成国家增值税的损失,也不可能造成国家增值税的损失。因此,该案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目前,二审尚未宣判,大皖新闻记者将持续关注报道。


责任编辑:小编

点击关注我们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关注深圳会计网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进行关注深圳会计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