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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禁“霸王条款”七类合同不备案罚5万

人气: 作者: 待查 时间:2011-11-01
导读: 南方日报讯(记者/张玮)近年来,因霸王条款而被侵权的案例非常普遍,但今后在深圳这种现象将得到改变。前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不仅禁止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包括供用水电气、电信、快递、有

南方日报讯(记者/张玮)近年来,因“霸王条款”而被侵权的案例非常普遍,但今后在深圳这种现象将得到改变。前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不仅禁止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包括供用水电气、电信、快递、有线电视使用、汽车交易及居间、物业服务和旅游等七种类型的合同都必须报备,否则将罚五万元。

抽查合同几乎都含不公平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因具有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被广泛应用。资料显示,深圳市民签订的合同,95%以上是格式条款合同,涵盖诸多行业。但由于合同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和不可协商性,合同提供方往往滥用优势地位损害相对方合法权益。

“近年来,深圳的‘霸王条款’情况较为严重,在市场监管部门专题调研和市消委会每年抽查点评的合同中几乎都含有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主要表现为‘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扩大提供方权利、加重相对方责任、排除或限制相对方主要权利’等四种情形。”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

 

“虽然深圳原来的条例对合同格式条款确立了司法事后救济的干预模式,但由于消费者的分散性、个体性,当自身权益受损时,大部分消费者或是没有察觉,或是因担心耗时耗力而大多放弃了主张自己的权力,被迫接受不公平条款。因此,这次修订希望通过立法确立事前的、主动的格式条款行政规制措施,遏制和减少‘霸王条款’。”

 

不过,该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并非禁止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而是禁止使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凡是违反条例受到处罚的,其相关情况都将被记入提供方信用记录。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纳入合同格式条款

 

“修订草案”规定,“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的内容构成合同要约并符合上述规定的,此次都被明确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提供方应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公开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相对方查阅,并将商业广告等张贴在醒目位置。否则拟被处以一万元罚款。

 

“修订草案”还对格式条款做了内容上的“禁止规定”,比如条款中不得免除提供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含有“提供方解释合同的权利”;提供方不得无依据的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使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等。

 

七类合同五个工作日内须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此次特别将“供用水、电、气合同;电信合同;快递合同;有线电视使用合同;汽车交易及居间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旅游合同”等平日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使用格式条款较多且问题也较多的七类合同,务必在使用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不备案,市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警告,并拟处5万元罚款。”

 

“修订草案”鼓励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的,无需再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而对于此前有人提出房地产买卖合同和金融保险等合同也应纳入备案范围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表示,考虑到国家法律和特区法规规定,此类合同由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示范文本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不宜再重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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