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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污点仅保存五年 收入不再纳入采集范围

人气: 作者: 待查 时间:2013-03-16
导读: 酝酿十年之久的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条例》对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也对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作出了严格规定。 多项个人信息不得采集 年
酝酿十年之久的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今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条例》对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也对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作出了严格规定。
 
多项个人信息不得采集
 
“年收入”曾是个人信用报告内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新版”个人信用报告将不再包含这项信息。按照《条例》,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此外,为保护个人隐私,《条例》还明确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
 
信用“污点”不再终身制
 
因为一时疏忽而造成逾期还款,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污点”不再终身制,还清账单5年后将消除。《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回应,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设置5年的期限,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而定的。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同时,如果对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污点”存在疑问,可向征信机构提出申请。《条例》规定,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征信机构设立经营门槛高
 
由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敏感性,《条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和经营设置了“高门槛”。《条例》规定,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还需要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和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至于有市民担心个人信息会否遭遇泄露的问题,《条例》对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征信机构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有以上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被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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