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说 明
一、为了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
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当地财税机关、主管部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
综合性的保险企业,必须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企业经营的社会保险业务,亦应单独进行核算。
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分别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
二、非人身险业务核算
1.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即每一会计年度新发生的保险业务,其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支余额,以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并于次年转回的方式滚存到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结算利润。
2.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以保户储金的运用获得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保户储金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每期按保户储金及预定利率计算出返还性两全保险的保费收入后,从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帐户中转入保费收入帐户。
三、人身险业务核算
1.人身险保费收入按实际收到的保费入帐。人身险保单在实际收到保费后确认生效。趸交保费在交费时一次性记入保费收入帐户。
2.年终决算,应计算三差益损,并进行分析说明。
四、准备金的核算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会计核算期末,按规定从本期尚未到期责任的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采用提存本期、转回上年同期的办法。通常提存期为十二个月。提取及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2.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结算损益年度的年终决算时,根据已报来未决赔款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采用按已报来未决赔款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支出,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3.长期责任准备金,为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的准备金。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4.人身险责任准备金,为年终会计决算按人身险保单全部责任精算数提取的准备金。提取的人身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FS:PAGE]
5.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为再保险业务按合约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帐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至次年同期归还。
五、备抵性准备的核算
1.备抵性准备包括:坏帐准备、贷款呆帐准备、投资风险准备。
坏帐准备,指按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收分保帐款帐户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指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指按长期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2.各种备抵性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各种备抵性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坏帐、贷款呆帐、投资损失,应分别冲销坏帐准备、呆帐准备、风险准备。
已冲销的各种备抵性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相应的备抵性准备。
3.各种备抵性准备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单独反映。
坏帐准备在“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分保帐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贷款呆帐准备在“贷款”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投资风险准备在“长期投资”项目下作备抵项目反映。
六、外汇业务核算
有外汇业务的企业,可采用外汇分帐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的核算方法。
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外币兑换”科目的帐簿格式应采用多栏式帐簿,同时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采用外汇统帐制核算的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会计期末,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时,可采用变动汇率,即按业务发生时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采用固定汇率,即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牌价作为折合率。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名 称 序号 编号 名 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 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11 应收保费 4 112 应收利息
5 113 应收分保帐款 6 114 坏帐准备
7 121 预付赔款 8 122 其他应收款
9 131 物料用品 [FS:PAGE] 10 132 低值易耗品
11 141 拆出资金 12 142 保户借款
13 143 贷 款 14 144 贷款呆帐准备
15 145 短期投资 16 151 存出分保准备金
17 152 存出保证金 18 161 长期投资
19 162 投资风险准备 20 171 固定资产
21 172 累计折旧 22 173 固定资产清理
23 174 在建工程 24 181 递延资产
25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26 201 应付手续费 27 202 应付分保帐款
28 203 其他应付款 29 211 应付工资
30 212 应付福利费 31 214 应交税金
32 215 应付利润 33 216 其他应交款
34 219 预收保费 35 221 备付费用
36 222 预提费用 37 231 拆入资金
38 241 存入分保准备金 39 242 存入保证金
40 25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FS:PAGE] 41 252 未决赔款准备金
42 253 长期责任准备金 43 254 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44 261 保户储金 45 271 长期借款
46 272 长期应付款 47 281 外币兑换
(三)、所有者权益类
48 301 实收资本 49 311 资本公积
50 312 盈余公积 51 313 总准备金
52 321 本年利润 53 322 利润分配
(四)、损益类
54 401 保费收入 55 402 追偿款收入
56 403 利息收入 57 404 手续费收入
58 405 其他收入 59 411 赔款支出
60 412 退保金 61 413 满期给付
62 414 死伤医疗给付 63 415 手续费支出
64 416 营业费用 65 421 分保费收入
66 422 摊回分保赔款 67 423 摊回分保费用
68 431 分保费支出 69 432 分保赔款支出
70 433 [FS:PAGE]分保费用支出 71 441 利息支出
72 451 营业税金及附加 73 461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74 462 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75 463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76 464 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77 465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78 466 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79 467 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80 468 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 81 471 保户红利支出
82 481 投资收益 83 482 汇兑收益
84 483 汇兑损失 85 491 营业外收入
86 492 营业外支出
(五)、表外科目
87 501 保管财产 88 511 开出信用证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第四章 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会计报表种类
编 号 会计报表名称
会保险01表 资产负债表
会保险02表 损益表
会保险03表 现金流量表
会保险02表附表1 利润分配表
会保险02表附表2 非人身险业务损益表
会保险02表附表3 人身险业务损益表
二、会计报表格式(略)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FS:PAGE]”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的库存现金。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企业的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保费”项目,反映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而未收到的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保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应收利息”项目,反映企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贷款等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应收分保帐款”项目,反映企业之间发生分保业务应收而未收到的各种分保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分保帐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预付赔款”项目,反映企业在处理赔案过程中预先支付的赔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赔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物料用品”项目,反映企业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和办公等方面使用的库存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收回的损余物资也应在本项目内反映。本项目应根据“物料用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低值易耗品”项目,反映企业在库和在用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本项目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拆出资金”项目,反映企业拆借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性企业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保户借款”项目,反映企业按保险条款规定对保户提供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短期贷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不超过一年时间的贷款。本项目应根据“贷款”科目所属“短期贷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存出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分入分保业务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存出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8.“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股票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的股票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股票投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债券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债券投资。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债券投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21.“其他投资”项目,反映企业除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所属“其他投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投资风险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投资风险准备。本项目应根据[FS:PAGE]“投资风险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长期贷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一年时间以上的贷款。本项目应根据“贷款”科目所属“长期贷款”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贷款呆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贷款呆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贷款呆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6.“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应付手续费”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应付未付的手续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手续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分保帐款”项目,反映企业之间发生分保业务应付而未付的各种分保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分保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34.“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35.“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8.“预收保费”项目,反映企业接受投保人提前缴纳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保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备付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准备后期支付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备付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41.“拆入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拆入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存入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分出分保业务存入的分保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存入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存入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FS:PAGE]“存入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4.“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为支付未决赔款而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外币兑换”项目,反映企业不同货币核算发生的兑换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外币兑换”科目余额填列。
47.“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保户储金”项目,反映企业收取的保户交纳的储金。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储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非人身险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营业收支余额的滚存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人身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人身险业务为承担保险期内的责任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2.“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3.“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54.“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5.“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6.“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7.“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季度)、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本季)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损益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保费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各类直接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各类直接业务“保费收入”科目发生额填列。
2.“分保费收入”项目,反映企业分入分保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发生额填列。
3.“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与业务有关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追偿款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科目发生额合并填列。
4.“摊回分保赔款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分出分保业务,摊回分保赔款和摊回分保费用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科目发生额合并填列。
5.“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各类非人身险业务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FS:PAGE]“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发生额合并填列。
6.“汇兑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外币兑换、记帐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汇兑收益额。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收益”科目发生额填列。
7.“赔款支出”项目,反映企业非人身险直接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赔款支出”科目发生额填列。
8.“退保金及给付”项目,反映企业人身险业务发生的退保金及各种给付额。本项目应根据“退保金”“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科目发生额合并填列。
9.“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各类业务发生的手续费支出总额。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发生额填列。
10.“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发生额填列。
11.“分保费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分出分保业务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保费支出额。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支出”科目发生额填列。
12.“分保赔款及费用支出”项目,反映企业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及费用支出额。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科目发生额填列。
13.“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各类非人身险业务提取为支付未决赔款而提取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发生额填列。
14.“利息支出”项目,反映企业由于借款等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发生额填列。
15.“汇兑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因外币兑换、记帐汇率变动等原因发生的损失额。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失”科目发生额填列。
16.“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由经营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支出额。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发生额填列。
17.“转回准备金”项目,反映各类业务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转回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发生额合并填列。
18.“提存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各类业务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险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发生额合并填列。
19.“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对外进行投资而获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填列。
20.“保户红利支出”项目,反映企业人身险业务派发给保户的红利支出额。本项目应根据“保户红利支出”科目发生额填列。
21.“营业外收入”项目,反映企业与保险业务无关的各种收入。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发生额填列。
22.“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企业与保险业务无关的各种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填列。
23.“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数额应等于非人身险业务利润总额及人身险业务利润总额之和。
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略)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应交所得税”项目应反映上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加、减“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FS:PAGE]“-”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其中,调整增加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还应在“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单独反映;如为调减利润冲抵的所得税,用“-”号反映。
5.“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7.“提取总准备金”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总准备金。
8.“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
非人身险业务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非人身险业务在月份(季度)、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及“本年累计数”栏反映的内容及填制方法,参照损益表编制说明。
三、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本表各项目根据非人身险业务相应的帐户发生额填列。
2.“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非人身险业务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人身险业务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人身险业务在月份(季度)、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及“本年累计数”栏反映的内容及填制方法,参照损益表编制说明。
三、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
1.本表各项目根据人身险业务相应的帐户发生额填列。
2.“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人身险业务实现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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