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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劳务派遣或成企业主流用工形式

人气: 作者: 邹胜 时间:2013-06-19
导读: 商品价值 =c+v+m ,其中 c 代表生产资料价值, v 代表劳动力的价值, m 代表剩余价值。而增值税是对 c+v 的部分征税。也就是说,企业支付本单位雇员的劳动力成本无法从增值税中抵扣。因此,全行业营改增后,以劳动力为主要成本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将存在较大

 

    商品价值=c+v+m,其中c代表生产资料价值,v代表劳动力的价值,m代表剩余价值。而增值税是对c+v的部分征税。也就是说,企业支付本单位雇员的劳动力成本无法从增值税中抵扣。因此,全行业“营改增”后,以劳动力为主要成本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将存在较大差异,劳务派遣有可能成为部分企业的主流用工形式。
 
    长期以来,劳动密集型企业无论是从财税收入还是从促进就业、维护稳定的社会责任上都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由于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的社会贡献率持续提高,而利润率水平却逐步下滑。在国家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帮助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营困境有利于解决社会就业,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实体经济发展。
 
    在“营改增”铺开以后,一些以人力成本为主的第三产业也将纳入增值税管理,如果不能解决劳动力抵扣的情况,就可能造成这部分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虽然从整体看,只要增值税抵扣链条不断裂,全盘的减税计划可能实现,但无疑会加大这部分企业原有的税收负担,造成“上游多缴,下游受益”的畸形状况。这样一来,就可能面临第三产业全面的涨价浪潮。
 
    众所周知,企业的人力成本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支付本单位雇员的工资、薪金,第二种是接受外单位的劳务服务产生的费用。根据增值税原理,增值额是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或劳务而外购的那部分价款后的余额。支付本单位雇员的工资、薪金无法从增值税中扣除,而接受外单位的劳务服务产生的费用却可用于增值税抵扣。那么,这部分企业就可以采取人力资源外包的方式减轻税收负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营改增”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改征增值税企业基本保留了原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假使在全行业“营改增”后劳务派遣行业继续沿用此政策,实际上就可以将人力资源外包成本纳入用工企业的增值税抵扣范围:劳务派遣公司将劳务收入(收到的全部价款)全额开具发票供用工单位增值税抵扣,然后把支付给劳工的工资、保险费等单据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近年来,随着工资待遇水平逐步提高,不少企业呼吁员工工资也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但从目前来看,操作难度很大,因为企业内部的工资、薪金结构比较复杂,量化指标不够清晰。而劳务派遣的服务结构相对简单,收费情况相对明晰,管理难度相较于企业直接抵扣工资要低。
 
    劳务派遣行业提供的是现代服务业中的人力资源服务产品。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实践中涉及的用工单位类型不仅包括国外常驻机构和外资企业,还有部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务派遣涉及的行业不仅有传统的加工制造业,还有现代化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涉及的对象不仅有传统制造业中的蓝领工人,也包括现代服务业中的白领工作者,甚至一些管理职位也开始使用劳务派遣形式。据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的不完全调查,四川省劳务派遣用工目前已经占到企业用工总数的10%以上。从行业分布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一些央企,电力、电信、石油等企业。
 
    目前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涉及多种职业,覆盖绝大多数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岗位,部分非临时性、非辅助性和非可替代性岗位也开始涉及劳务派遣的身影。加之虽然增值税是价外税,但是税负差异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重要影响,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用工形式,从而使得劳务派遣有可能成为部分企业主流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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