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收入调整的处理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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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隋慧 王莺远 赵桂
时间:2014-04-24
导读: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点上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点上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其一,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差额,会计准则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其二,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差额,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根据处置价格与初始成本的差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为此,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作为纳税调减额。
【案例3】A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实际支付价款3 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 000万元。则: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3 600万元,确认营业外收入600万元。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600万元填入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第5列,此数结转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6行“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中,然后结转到主表第15行“减:税调整减少额”全额做纳税调减处理。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计算确定投资损益时,应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净亏损)的基础上经过适当调整后确认为投资损益。被投资企业宣告进行利润分配时,投资企业不确认投资收益,只作为股权投资成本减少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的份额,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投资企业承担的被投资企业的净亏损的份额,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应作为纳税调增项目。
【案例4】A企业于2012年取得B公司30%的股权, 采用权益法核算。2012年B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2 400万元(调整后),A企业按权益法确认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为720万元。2013年4月B 公司分派现金股利2 000万元。
A公司在2012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8列“税收确认收益”填0、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720万元、第10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填-720万元;同时结转到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调减金额”处理。
A公司在2013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附表十一“税收确认收益”项目填600万元、“会计确认收益”项目填0、在第10列填+600万元,同时结转到附表三第7行第3列做纳税调增,再通过附表五第3行“免税收入”调减。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含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其他免收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免税收入的调整反映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免税收入”中。其中,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减计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反映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6行“减计收入”中。其中,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减、免税项目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的规定,减、免税项目所得包含:(1)免税所得:农作物(如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中药材的种植所得;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远洋捕捞所得以及其他。(2)减税所得: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所得;(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6)其他。实际操作时,按具体发生的项目对应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5至32行之间相关项目。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属于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额,在投资两年后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案例6】北京士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向某未上市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投资额1 000万元,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则投资两年后,即2013年,该创业投资企业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 000×70%=700(万元)。假设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则当年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尚未抵扣的投资额=700-300=400(万元)。该400万元属于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
企业应根据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所得额300万元,依次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及主表。一是将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二是将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将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填入主表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最后企业应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合计调增或调减金额填报主表。
其他
依据税法规定其他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比如:(1)计入“其他应付款”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金额。(2)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实际操作中,需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做调整增加(或减少)处理,再填入主表。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取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后,对于取得投资时点上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其一,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差额,会计准则不要求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其二,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差额,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不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根据处置价格与初始成本的差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为此,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会计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作为纳税调减额。
【案例3】A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实际支付价款3 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2 000万元。则: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为3 600万元,确认营业外收入600万元。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600万元填入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第5列,此数结转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6行“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中,然后结转到主表第15行“减:税调整减少额”全额做纳税调减处理。
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在计算确定投资损益时,应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净亏损)的基础上经过适当调整后确认为投资损益。被投资企业宣告进行利润分配时,投资企业不确认投资收益,只作为股权投资成本减少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的份额,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应作为纳税调减项目;投资企业承担的被投资企业的净亏损的份额,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应作为纳税调增项目。
【案例4】A企业于2012年取得B公司30%的股权, 采用权益法核算。2012年B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2 400万元(调整后),A企业按权益法确认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为720万元。2013年4月B 公司分派现金股利2 000万元。
A公司在2012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8列“税收确认收益”填0、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填720万元、第10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填-720万元;同时结转到附表三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调减金额”处理。
A公司在2013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附表十一“税收确认收益”项目填600万元、“会计确认收益”项目填0、在第10列填+600万元,同时结转到附表三第7行第3列做纳税调增,再通过附表五第3行“免税收入”调减。
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含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和其他免收收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免税收入的调整反映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免税收入”中。其中,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减计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反映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6行“减计收入”中。其中,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减、免税项目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的规定,减、免税项目所得包含:(1)免税所得:农作物(如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所得;中药材的种植所得;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远洋捕捞所得以及其他。(2)减税所得: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所得;(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6)其他。实际操作时,按具体发生的项目对应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5至32行之间相关项目。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属于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额,在投资两年后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案例6】北京士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向某未上市的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投资额1 000万元,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则投资两年后,即2013年,该创业投资企业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 000×70%=700(万元)。假设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则当年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尚未抵扣的投资额=700-300=400(万元)。该400万元属于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
企业应根据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所得额300万元,依次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及主表。一是将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二是将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三是将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填入主表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中。最后企业应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合计调增或调减金额填报主表。
其他
依据税法规定其他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比如:(1)计入“其他应付款”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金额。(2)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实际操作中,需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9行,做调整增加(或减少)处理,再填入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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