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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人气: 作者: 深圳会计网 时间:2018-12-31
导读: 概述  为了贯彻中央经济工作和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应对金融危机,增强上海产业竞争力,市委市政府于五月底召开了全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会议,会上确立了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新能

概述

  为了贯彻中央经济工作和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应对金融危机,增强上海产业竞争力,市委市政府于五月底召开了全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会议,会上确立了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九个重点发展的领域,并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为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确保国家和市委市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们特编制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和九大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专辑,方便企业了解和对照。

  优惠政策

软件与信息服务产业

  增值税

  1.固定资产抵扣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2.转让产权

  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

  3.援助进口物资和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4.出口货物退(免)税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5.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6.软件出口

  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

  7.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

  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7%。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

  营业税

  8.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9.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

  10.科技企业孵化器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11.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

  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12.有线数字电视维护费

  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企业所得税

  13.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发〔2007〕40号

  14.研究开发费用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详细内容参见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

  15.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详细内容参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专栏)

  1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17.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18.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19.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详细内容参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专栏)

  20.综合利用资源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等

  21.政策性搬迁收入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22.科技企业孵化器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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