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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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深圳国税
时间:2013-01-15
导读: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2号 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为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并向纳税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金税三期工程网络发票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通知》(征科便函〔2012〕40号),结合深圳市营业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12号
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2012年第12号
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为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并向纳税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金税三期工程网络发票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通知》(征科便函〔2012〕40号),结合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三大网络运营商协力建立了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决定于2012年10月20日起正式启用。现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向纳税人提供深圳国税所有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服务。包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深圳市收购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
二、网络发票平台同时向纳税人提供普通发票网上验旧、发票查验等业务功能,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在该平台网上申购发票,并由邮政EMS将发票快递到经营场所。网络发票平台所开具的发票,消费者可以通过安装APP软件的手机直接扫描识别。相关软件请在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下载。
三、三大网络运营商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网络发票规范向纳税人提供网络发票平台服务,以及所需的普通互联网服务和增值性质的安全网络接入服务,同时向纳税人提供全面的咨询、培训和运维服务,但不得利用网络发票的推广要求纳税人使用其他各类增值服务。具体请咨询三大网络运营商服务热线。
纳税人可自由选择、更换不同运营商的网络发票平台,对于运营商未能按承诺提供稳定的系统功能或规范服务的,纳税人可拨打深圳国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1-4-1,进行投诉和监督。
四、为便于纳税人开通网络发票服务,请纳税人按如下时间安排,分期分批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
(一)需领购使用深圳国税普通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请于2012年10月31日前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从11月1日起使用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开具使用普通发票。其结存的地税普通发票,应按《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国税告〔2012〕11号)的要求,于2012年11月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二)原使用深圳国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的纳税人,请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从2013年3月1日起统一使用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开具使用普通发票。
(三)原使用专业市场开票软件的委托代征单位,请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从2013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为委托代征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
(四)原使用深圳国税衔头发票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如选择使用网络发票平台,请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
纳税人也可以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衔头发票,但其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必须符合深圳国税衔头发票和网络发票的规范和标准,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具体规范和标准另行通知。
(五)原使用手机开票平台开具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将自动切换到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无须办理手续。
(六)2012年11月1日起,新登记纳税人如需领购普通发票的,应直接办理网络发票开户注册手续,使用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开具使用普通发票。
五、原使用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专业市场和衔头发票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在注册使用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前,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所有已开具发票的验旧手续,并在注册使用网络发票平台后认真核对新下载空白发票票源与实际空白结存发票是否一致,以保证发票使用数据的平稳过渡。如发现与实际空白结存发票不一致的,应持已开具发票和空白结存发票到税务机关发票验旧窗口调整。
2013年3月1日起,纳税人应停止使用原深圳国税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专业市场和衔头发票开票软件,其在原开票软件中开具的发票数据应于2013年4月1日前报送税务机关。
六、对于发生零星业务、开票量少、开票金额小、且计算机网络条件不完善的纳税人,不具备自行开通网络发票条件的,领购普通发票后,可持发票到深圳国税各办税服务厅自助开票区,直接登录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打印开具发票。发生零星业务且开票金额较大的纳税人,也可申请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分送: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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