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制度10月起实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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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待查
时间:2014-10-05
导读:
为强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日前,深圳国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等规定并结合今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的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创建全国诚信建设示范城市要求,联合深圳地税局共同制定、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为强化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日前,深圳国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等规定并结合今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的“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创建全国诚信建设示范城市”要求,联合深圳地税局共同制定、发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将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即“黑名单”。
根据《办法》规定,每季度终了30日内,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果上了“黑名单”,需要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才能从公布栏撤出。
据深圳国税局稽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的《办法》是在借鉴政府有关部门的成功做法,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办法》确定了深圳税务部门直接公布的“黑名单”标准,共七类。如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600万元以上的;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办法》公布的当事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最值得关注的是,“黑名单”不仅公开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情况,而且将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号码,以及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一并公布。
深圳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黑名单”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借助媒体的力量使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加大了对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一方面通过建立税收信用体系和税收违法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可以从制度上约束失信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对税收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可以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这既是对税收违法者的失信惩戒,也是对诚信纳税者予以守信激励,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深圳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强调,该局稽查部门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坚决按税务总局要求抓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落实。
深圳市税务学会研究员任寿根博士指出,“黑名单”制度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提升纳税信用运用层次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施的一项涉税制度安排,是将企业品牌价值、个人信誉、个人社会价值与纳税信用有效联结的制度。任寿根博士认为,深圳国税局、深圳地税局联合推动“黑名单”制度实施,对于改善深圳依法治税环境、促进深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深圳税收良好秩序、提高深圳税收征管效率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引入企业涉税违法信息曝光机制,通过导入企业涉税违法行为与企业信息、企业负责人信息、财务人员信息公开捆绑措施,切中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害,抓住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关键所在,能对涉税犯罪产生强大的震慑力,能有效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链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http://www.szacc.com/htm/sznews/4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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