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纪律促进廉洁从税的通知
人气:
作者: 待查
时间:2013-10-12
导读: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3〕103号 各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联系税务部门实际,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2013年7月和9月,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制定了体现“为民”要求的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各十条具体措施,以及体现“务实”要求的“三个实在”的十条具体措施。最近,税务总局在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税务部门体现“清廉”的总的要求是要做到“三个禁止”,即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并制定了十条加强内部管理的具体措施。现就全国税务系统严肃纪律、做到“三个禁止”、促进廉洁从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法禁贪
(一)严禁滥用职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所有执法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不准收过头税、转引税款;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等制度,不准擅自设定和违规办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准违规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税务稽查和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不准违规采取税务行政强制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二)严禁以权谋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赋、利为民所谋,不得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或小集体利益。不得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办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信息技术运维服务和推广税控器具中与信息运维服务商相互串通谋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不得强行或变相指定税务代理或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收取费用;不得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管理中干预招标投标、违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内外串通;不得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三)严禁吃拿卡要。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和基层出资的旅游、健身、娱乐、宴请等活动安排,收受纳税人和基层赠送的财物以及会员卡、消费卡;不得向纳税人和基层直接或变相索取财物,向纳税人和基层借钱和借占交通通讯工具、住房;不得报销私车保险、修理和燃油等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向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二、服务禁懒
(四)严禁刁难税户。带着感情和责任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不得对纳税人的正当需求敷衍塞责、拖延扯皮,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纳税人申请或受理后以各种借口拖着不办、延时缓办、给了好处才办;不得分次告知应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不得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问题不答复或随意答复,不得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投诉和举报不受理、不办理;不得对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
(五)严禁慢待基层。善待基层、关心基层、服务基层,对基层的困难和矛盾不得熟视无睹。对基层的请示要按规定在限定期限内答复,不得逾期或随意答复。对到上级税务机关办事的基层干部要热情对待,不得居高临下、言语粗暴、态度生硬,甚至不跑、不请、不送不办事。
(六)严禁不务大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增强全局观念,把服务大局作为重要的政治责任,时刻都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工作。不能就税收论税收,不关心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关心服务总局战略要求,不关心服务国家改革开放。不得在服务大局上消极被动,不得在服务大局上光说不做,不得在服务大局上长期拿不出得到认可的意见和建议。
三、管理禁散
(七)严明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要坚决纠正,不能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严禁擅自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禁在网络等媒介传播、散布谣言和不当言论。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税务总局党组贯彻实施办法及其监督办法和零申报制度、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严查重处。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八)严格管理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行科学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转。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不得对上级税务机关出台的制度规定作选择性、变通性执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监督办法,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严格考勤管理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及从事其他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坚决治理纪律松弛、作风散漫等问题。严禁公车私用、公款请客等违规行为。严格外事管理,严肃外事纪律。
(九)严禁铺张浪费。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情。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突破年度预算控制指标。不得违规超标购建、装修办公和业务用房,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配备、购买、更换车辆。不得借举办庆典、论坛、税收宣传等活动邀请演艺明星,追求奢华、铺张浪费。不得向基层和纳税人摊派强制购买报刊、书籍。不得借开会、调研、考察、出国、检查、培训之名游山玩水、变相公款旅游。
(十)严肃问责追究。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严抓严管,不当老好人,不怕得罪人。对违反党纪政纪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该批评的批评,该通报的通报,该查处的查处,不纵容、不包庇、不姑息。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廉洁从政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细化和落实好各项措施,领导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严格做到“三个禁止”,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不断提升税务部门良好社会形象,为持续推进税收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小编
相关文章:
- [税务法规]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 [税务法规]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
- [税务法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
- [税务法规]深圳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告(2024年第6号)
- [税务法规]2023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9日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电子书PDF版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相关推荐:
- [税务法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
- [税务法规]2023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9日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电子书PDF版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 [税务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 [税务法规]深圳出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制度10月起实名公布
- [税务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 [税务法规]深圳市国税局关于停止网络发票运营商收费后相关事项的公告
- [税务法规]外企丢失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务法规频道
本周最新
- 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 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
- 深圳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告(2024年第6号)
- 2023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9日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电子书PDF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