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税关于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第2号
为做好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2013年第23号)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11张附表,其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还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201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两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和数据处理中心。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七)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六、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在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五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其它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网上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请登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szgs.gov.cn )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1查询。
(二)本通告的相关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下发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31日
有需要汇算清缴报告的企业请直接联系我们,税务师事务所直接联系,省掉中间费用,会计人员直接联系,有提成!
联系电话:13715385634 张先生 QQ:2361864393 2115399812
相关文章:
- [税务法规]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 [税务法规]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
- [税务法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
- [税务法规]深圳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告(2024年第6号)
- [税务法规]2023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9日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电子书PDF版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相关推荐:
- [税务法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
- [税务法规]2023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9日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电子书PDF版
- [税务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 [税务法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
- [税务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 [税务法规]深圳出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制度10月起实名公布
- [税务法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通告
- [税务法规]深圳市国税局关于停止网络发票运营商收费后相关事项的公告
- [税务法规]外企丢失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
- 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7月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
- 深圳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告(2024年第6号)
- 2023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1月29日发布《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23年版)》电子书PDF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