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遭“注会协”公开谴责 一审败诉
身为注册会计师,明知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戒律,却任由不具备资质的人员出资介入事务所的创立和运作,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然而,当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注会协”)以虚假出资为由,对该事务所的多名会计师进行业内处罚时,其中一名姚姓会计师却认为,自己并未违反行业规定,而且“注会协”在业内网站对自己公开谴责的做法侵害了她的名誉权。昨天,闸北法院对这起名誉侵权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姚会计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2008年1月底,“注会协”通过行业网站的会员中心,发布了2007年度的行业惩戒通报,其中披露了上海明天会计师事务所在申请成立过程中,隐瞒了股东实际出资情况的违规事件,并决定对该所的多名会计师,分别给予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的处罚。然而,在其他会计师知错受罚的情况下,一名姚姓会计师却始终不服。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内,她为了表明自己没有犯错,反复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诉和行政诉讼,但每次都以失败告终。去年8月,姚会计在屡屡受挫的情况下,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注会协”告入闸北法院,提出了恢复其名誉、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
姚会计在庭审中提出的核心观点是,上海明天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的30万元注册资金是真实到位的,之后股东们也没有将注册资金抽逃,她名下的出资部分虽然是由他人垫支的,但也应当视为是她本人的出资。目前,该事务所在工商机关的登记仍然有效,所以不存在虚假出资的说法。她认为“注会协”以虚假出资为由,对她进行公开谴责,构成了名誉侵权。
但“注会协”却反驳称,结合上海市财政局和工商部门的调查结论,上海明天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的实际出资人,是一名没有会计师资质的案外人,该事务所已被市财政局作出了撤销设立许可的决定。“注会协”作为行业自律部门,有权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会员进行惩戒,而姚会计在参与设立事务所时并未实际出资,即虚假出资,“注会协”依职权对其作出惩戒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通读“注会协”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其所说的“虚假出资”并非是指设立事务所时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金或是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情况,而应当是指注册资本并非股东实际出资,在出资人的身份上不符合会计师行业的强制性规范。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会计师,姚会计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时股东的身份要求应当十分清楚,但她仍违反规定,由非注册会计师身份的人员缴纳出资,显属不当。“注会协”作为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对其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并在只有会员才能浏览的网页上予以公布,不存在侮辱、诽谤、歪曲评价的行为。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姚会计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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