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或将年内出台
日前,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2010年12月15日)。此举引起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有哪些特色,具体如何制定的,什么时间实施,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了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
积极调研听取多方意见
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结合我国大量小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客观需求,财政部会计司在2010年年初将制定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列入了工作计划。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该负责人表示,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2004年制定的,相关内容早已过时,实际工作中小企业无所适从。加快小企业会计改革步伐,抓紧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已迫在眉睫。
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我们在制定《征求意见稿》的时候,考虑了三方面:第一,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立足国情、适应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要求;第二,与我国税法保持协调;第三,让银行等债权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时,能轻松地看懂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
据了解,一年来,财政部积极推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财政部于今年4月份印发《关于征求〈小企业会计准则〉意见的通知》(财会便[2010]15号),就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与税法的协调、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等问题,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同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奠定扎实理论和实践基础。财政部先后赴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工信部等部门调研,了解相关部门信息需求;多地区开展实地调研,先后赴江苏、河北、上海、北京等地调研,收集大量一手资料;多层面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税务部门、银监部门、工信部门、银行、小企业的政策建议;多角度着手政策研究,完成了多份国内、国际比较研究报告。
认定小企业须满足三个条件
小企业范围的划定及确认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基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该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一)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二)经营规模较小;(三)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对于这三个条件,该负责人表示,《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指导思想是,尽可能将小企业的范围明确下来。就这三个标准(或者条件)来说,第一条“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这是国际通用的,其他国家也是这么认定的。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征求意见稿》所称的“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公司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
而“对于经营规模较小”而言,该负责人表示,这个标准引用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即“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这样便于有关方面统一认定小企业的范围。该负责人强调,这里也欢迎大家对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提出自己的意见,是否采用比如由工信部牵头组织的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如果反馈的信息显示,大家都认可这个标准,那么就按照这个标准来认定。如果大家认可这个标准,就说明这个标准对企业及相关信息使用者来说,能够适应多方面的需求。如果大家认为这个范围从会计信息的提供角度来看,不太适用,那就重新认定,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角度来制定一个标准。
第三条“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该负责人对此表示,通过调研,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银行及税务,不是投资人。如果一个企业已经是母公司了,能够控制其它企业,那么就需要编制合并报表,其股东就成为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对该企业从高要求,应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一家企业是某家企业的子公司,一般而言,子公司的母公司往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统一会计政策,子公司也会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该负责人表示,通过最近的了解,如果一家企业真的是小企业,那么该企业很少有对外投资业务,即使有对外投资,也不会去控制另外一家企业。
该负责人表示,本次确定的三个标准,对小企业的确定标准更明确,同时覆盖面更大,避免像原先只划分了七种行业会计制度,其它行业就无所适从的情况。
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序衔接合理分工
《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合理分工,有序衔接。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按照基本准则,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要求。但考虑到我国小企业规模小、业务简单、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相对单一等实际,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简化要求。
对此,该负责人强调,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不仅仅要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更主要的是要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一种管理的理念。
《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虽适用范围不同,但需要相互衔接,从而发挥会计准则在企业发展中的政策效应。为此,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可以不作规定,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对于小企业今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是鼓励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是希望小企业更有成长性,由小企业变成中型、大型企业;同时,通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能够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毕竟,《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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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作了较大调整
该负责人介绍,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征求意见稿》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及财务报表列报方面作了以下主要调整:
资产方面,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最低年限以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
负债方面,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
财务报表方面,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在体例上也作了相应调整,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具体规定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要求,附录部分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等内容。
正文加附录的形式,一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自身的要求,另外也是为了便于理解与执行。该负责人表示,把原来大家习惯的做法尽可能保留。同时,附录要起到“工具书”的作用。
年内或将发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附注。小企业也可以编制现金流量表。”
对于本报记者提出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否要求对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流量表进行审计”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要求,但一个基本考虑是,应当由小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提出,如,贷款银行。
该负责人强调,从目前来讲,还是要考虑小企业的负担。经审计的小企业会计报表对小企业本身价值的提升效果还不好确定,现在还没到提这方面要求的时候。
该负责人介绍说,《征求意见稿》中写了一个施行时间是2012年1月1日。这也是给大家留出一年的时间来准备。至于具体的发布时间,需要看反馈的情况。如果反馈的效果好,争取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发布。
本报短评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记者走访了一些会计人员,了解到了一些想法。其中,有三点值得政策制定者关注。其一,不管是什么准则,变动不要太过频繁,准则需要有较长的执行时限;其二,准则的制定需要有统一的规划。目前不仅存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即将取代《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有分行业会计制度。执行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应转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上;另外,分行业会计制度的存废需要有个说法;第三,《征求意见稿》还需与税法进行有效衔接。
现在,《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了,希望广大会计人员能够积极反馈意见,让即将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能够真正指导小企业的会计工作,借以提升小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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