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多给一千六 储户拒退钱 称离柜概不负责 法院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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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待查
时间:2012-08-10
导读:
日前,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在银行取款22400元时,被银行柜员错给成24000元。发现失误后,银行为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处秦小姐3日内返还。 这一判决,再次引发了公众对银行的失误,该不该由客户承担的争议。 据媒体报
日前,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在银行取款22400元时,被银行柜员错给成24000元。发现失误后,银行为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处秦小姐3日内返还。
这一判决,再次引发了公众对“银行的失误,该不该由客户承担”的争议。
据媒体报道,秦小姐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当时银行出具了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凭证,她出于信任,没数钱就离开了。而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秦小姐的说法,得到了不少公众的支持。2006年,因拿了银行ATM机多吐的钱而被判刑的打工小伙许霆,令人记忆犹新。“假如银行少给了钱,你只要离开柜台,他们就不承认了。那么反过来,银行多给了钱,离开柜台后为什么要储户负责呢?这是霸王条款。”网友“江水杨歌”质疑。
“其实,冷静分析,法院判决储户"不当得利"是有比较充分的理由的。储户事后明知这1600元不属于自己,相当于利用了对方的失误而取得利益,法律上是不会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银行管理学专家何自云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条款,实际上一种商业惯例,起着促使储户当面点清票款的作用。
“对银行来说,它们要以这一条款保护自己,免受太多不正当的官司侵扰。因为银行多给钱了,一般有明确证据,如果反过来,比较难有证据。”何自云表示,但从情理上讲,他认为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并不妥当。“任何交易都应有一定的时效性,不是说当面交易完了余下事情都不负责任,这不太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吴景明则认为,银行用一些条款来“防身”无可非议,但不能因为考虑自己的利益,就忽视储户的利益。“银行规定"现金离柜概不负责"有霸王条款之嫌。既然规定了,依照合同法,也应该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不管银行多给少取,都一视同仁地落实"离柜概不负责"才公平。”吴景明表示。
他认为,上述霸王条款应该废除,如果不废除,法院判决储户一方“不当得利”就是不妥的。
“银行本身有失误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吴景明告诉记者,在国外发生类似情况,银行一般会向社会发布公告,数额不大的,可以返还,也可以不还。“但在我国,目前有过错一方不承担责任,却让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很多银行业法律系统,还没有更好地照顾到弱势一方的利益。”
记者注意到,在公众热议“1600元不当得利案”时,2011年初,发生在英国汉普郡小镇“米尔福德”汇丰银行的一个新闻被反复提及。据媒体报道,当时,这家银行ATM取款机发生故障,双倍出钞,200多人闻风前来取款,事后,ATM机的所有方汇丰银行表态不进行追讨,因为出错的是银行,顾客不必为此负责。
“这件事和"许霆案"不能简单地套在一起,否则会对民众有一个很大的误导。利用金融机构的漏洞去恶意取款,这种不当得利都是违法行为。这家银行不去追索,不表示说这钱就是该拿的,拿了一定没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郎丹柯分析说。
何自云认为,关键要建立一套更合理的规则,让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更加对等。在何自云看来,虽然银行短期内难以废除“离柜概不负责”,但银行能不能保证给储户钱的钱都是真币?保证数额都是准确的?这类银行的义务如何落实,是值得法律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此外,"离柜概不负责"这样的话语太宽泛,容易引起公众误解。如果能把它更加明确,仅限用于取现,而且更进一步强调验钞清点的时间和机器,这样就能减少误解,也相当于给储户以提示。”何自云表示。
这一判决,再次引发了公众对“银行的失误,该不该由客户承担”的争议。
据媒体报道,秦小姐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当时银行出具了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凭证,她出于信任,没数钱就离开了。而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秦小姐的说法,得到了不少公众的支持。2006年,因拿了银行ATM机多吐的钱而被判刑的打工小伙许霆,令人记忆犹新。“假如银行少给了钱,你只要离开柜台,他们就不承认了。那么反过来,银行多给了钱,离开柜台后为什么要储户负责呢?这是霸王条款。”网友“江水杨歌”质疑。
“其实,冷静分析,法院判决储户"不当得利"是有比较充分的理由的。储户事后明知这1600元不属于自己,相当于利用了对方的失误而取得利益,法律上是不会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银行管理学专家何自云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分析,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条款,实际上一种商业惯例,起着促使储户当面点清票款的作用。
“对银行来说,它们要以这一条款保护自己,免受太多不正当的官司侵扰。因为银行多给钱了,一般有明确证据,如果反过来,比较难有证据。”何自云表示,但从情理上讲,他认为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并不妥当。“任何交易都应有一定的时效性,不是说当面交易完了余下事情都不负责任,这不太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吴景明则认为,银行用一些条款来“防身”无可非议,但不能因为考虑自己的利益,就忽视储户的利益。“银行规定"现金离柜概不负责"有霸王条款之嫌。既然规定了,依照合同法,也应该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不管银行多给少取,都一视同仁地落实"离柜概不负责"才公平。”吴景明表示。
他认为,上述霸王条款应该废除,如果不废除,法院判决储户一方“不当得利”就是不妥的。
“银行本身有失误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吴景明告诉记者,在国外发生类似情况,银行一般会向社会发布公告,数额不大的,可以返还,也可以不还。“但在我国,目前有过错一方不承担责任,却让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很多银行业法律系统,还没有更好地照顾到弱势一方的利益。”
记者注意到,在公众热议“1600元不当得利案”时,2011年初,发生在英国汉普郡小镇“米尔福德”汇丰银行的一个新闻被反复提及。据媒体报道,当时,这家银行ATM取款机发生故障,双倍出钞,200多人闻风前来取款,事后,ATM机的所有方汇丰银行表态不进行追讨,因为出错的是银行,顾客不必为此负责。
“这件事和"许霆案"不能简单地套在一起,否则会对民众有一个很大的误导。利用金融机构的漏洞去恶意取款,这种不当得利都是违法行为。这家银行不去追索,不表示说这钱就是该拿的,拿了一定没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郎丹柯分析说。
何自云认为,关键要建立一套更合理的规则,让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更加对等。在何自云看来,虽然银行短期内难以废除“离柜概不负责”,但银行能不能保证给储户钱的钱都是真币?保证数额都是准确的?这类银行的义务如何落实,是值得法律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此外,"离柜概不负责"这样的话语太宽泛,容易引起公众误解。如果能把它更加明确,仅限用于取现,而且更进一步强调验钞清点的时间和机器,这样就能减少误解,也相当于给储户以提示。”何自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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