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追缴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为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我局将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缴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市追缴车船使用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征管法》、《条例》以及《办法》的规定补缴车船使用税。
二、深圳市辖区内机动船舶、单位机动车辆,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补缴;
个人机动车辆到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下属各营业网点补缴;
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到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公路规费征稽所补缴。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车船使用税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每2年检验1次的机动车,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也应按《办法》规定每年缴纳车船使用税。
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21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批复》(深府办〔1996〕44号)的规定,我局继续委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须提供纳(免)税凭证供查验。
六、纳税人在补缴税款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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