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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11月1日启动试点

人气: 作者: 待查 时间:2012-08-04
导读: 国务院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广东、深圳等10个省市,其中深圳市拟于11月1日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据悉,同一批开展试点的省市还有广东、福建和厦门。 下半年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10个

  国务院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广东、深圳等10个省市,其中深圳市拟于11月1日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据悉,同一批开展试点的省市还有广东、福建和厦门。

 

  下半年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10个省市将延续上海的模式,试点行业不变,试点政策不变,试点方案不变。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依照有关试点方案、试点办法和有关规定,交通运输业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实行17%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现行营业税税率分别为3%和5%),其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照其销售额和3%的增值税征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额,不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相关政策,则予以取消。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纳税人兼有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使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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