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将于07年6月1日施行 亟待相关制度配套
将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给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召开的“企业破产法国际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透露,近几年来,每年都有9000多件破产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为了更好地审理每年新增的这9000多件破产案件,做好新旧破产法的衔接、摸索出一个成熟的管理人制度、让重整制度发挥作用,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破产、国企破产等诸多问题,已经刻不容缓,而时间仅剩下5个多月。
据悉,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都在紧锣密鼓的起草工作之中。
新旧法衔接箭在弦上
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奚晓明在内的多位法律界高层人士均坦言,明年6月1日施行新破产法,给实务部门带来了相当大的挑战。
奚晓明向与会人士透露,近几年,每年都有9000多件破产案件进入审理程序。这意味着,在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全国将有9000多件的破产案件仍在审理程序中。由于《企业破产法》既有程序又有实体方面的规定,这批案件如何适用新旧法律,如何保证新旧法在适用上的衔接,高法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管理人制度时间紧任务急
“在新破产法中,设立了管理人的制度。在整个清算过程中,如何顺利完成清算工作,保障债务人财产不流失,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得到最大的实现,都得由管理人来做。但我国管理专业队伍尚未形成。”最高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钱晓晨表示,目前,最高法院已经授权各地高法设立名册评审委员会(不少于7人),来制定管理人名册。而进入名册的管理人名单数量、条件以及变动要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对人民法院来说,采用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推荐方式产生管理人已经无争议,人民法院可不可以直接指定管理人,这个问题仍在考虑之中。另外,如何使指定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保持公正性,便于人民法院和全权人会议的监督,这些都是在接下来的时间内要弄清楚的问题。管理人制度建立后,人民法院还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但现在时间不等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来负责管理破产的执行。
重整程序面临挑战
最高法院已经明确,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受理上市公司破产申请,但前提是以和解、整顿为目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有宁城老窖、济南轻骑等四家上市公司先后利用和解机制成功重组;在金融企业中,利用和解整顿程序对大通证券公司实施重组成功。
不过,最高法院法官刘敏表示,新《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程序与旧法中的和解、整顿程序截然不同,法院还缺乏相应的经验。她以重整的分组表决机制为例,当出资人表决组不能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批准时,如何衡量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是否公正、公平,就是一个难题。
金融机构破产需特别法
新《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赋予了国务院制定金融机构破产的实施办法这样一个职能。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表示,新破产法所指称的金融机构破产,其涉及范围非常广,它涵盖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信托市场,甚至包括境外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金融机构。如此庞大的金融机构主体的破产,需要一个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法来处理。
李曙光认为,在新破产法从通过到实施生效还剩下的5个月时间内,应尽快制定国务院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或条例,而且应该统一制定。
国企破产职工安置仍难回避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表示,在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包括法院也好,最头疼的问题就是职工的安置问题,这个问题并不因为新破产法的出台就得到自然而然的解决。希望将来在新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大家能够努力去呼吁,完善对职工权益的保障,完善破产法,完善劳动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专家们还对新破产法实施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不同清算程序衔接中面临的问题、个人破产问题以及所有债权人是不是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等问题提出了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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