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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洗钱法等法律案—新闻发布会(图)

人气: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时间:2006-11-01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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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31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反洗钱法草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何绍仁]: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10分钟之前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多项法律案,其中以14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以143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143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这三部法律的立法背景、主要规定及法律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我们举行这场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回答记者提出的与这三部法律有关的问题。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刘修文先生,他们二位负责回答与反洗钱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王超英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何永坚先生,他们二位负责回答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的问题。最后一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巡视员王世瑚先生,他负责回答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的有关问题。请记者用中文提问。提问时用语简练、明确,一次提问最好不超过两个问题。现在,请大家提问。

[香港无线电视记者]:

关于西部通道的决定草案当中说,地方是以禁区式的方式管理,上次我们在讨论的时候,很多的委员提出了担忧,比如说“法轮功”,还有一些人的行为,以香港的法律来讲,会不会处理得比较轻,和内地的法律不同,以禁区式管理是不是可以杜绝这样的情况。上次还有一些委员担心赋予香港的管辖权会使权力过大,这次会不会消除这方面的疑虑?谢谢! [王世瑚]:

刚才香港记者提出了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的有关问题。在决定草案中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这是在这次会议通过这个决定的时候加进去的内容。 这个内容原来在国务院提的议案草案代拟稿中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之所以加这个内容,是因为在上次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当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意见。其中有一个意见是说,要防止有人在港方口岸区从事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和一些其他违法活动等等。

考虑到委员的意见,法律委、法工委在在上次常委会会议之后,同有关部门到深圳进行了调研,也与香港特区政府进行了沟通,香港特区政府说按照香港的《公安条例》,所有的口岸都要宣布为禁区,实行禁区式管理。除了执勤的人员和经过许可的人员以外,另外是过境的司机和旅客,其他人都不得进入禁区。所以,完全可以依照香港的《公安条例》和有关规定把口岸管好,避免在口岸内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和其他的违法行为,我的回答就是这些。

[瞭望周刊记者]:

我想问合作社法方面的三个小问题。第一,在法律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有没有征求农民的意见?第二,我们提了20多年的社区合作组织,有没有进入立法机构的视野。第三,通过的法律根据国情做了很多的变化,允许外来的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在实践中,龙头企业和一般的合作社员如果还是仅仅维持买卖关系,与合作社进行技术交流,这种关系与公司加农户又有什么样的不同?谢谢!

[王超英]:

关于起草工作中征求了多少农民的意见我们没有统计。但是我们可以很负责任地说,我们征求了很多农民的意见。我们去了全中国的大概20多个省,看了不下数百个合作社,在每个合作社都有座谈,具体的数量确实没有统计。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我可以告诉大家,基层的合作社的普通社员、农民成员,包括普通企业的成员和基层干部都广泛地参与了法律的讨论。

 关于社区合作组织立法的问题。最近几年也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但是在我们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的说明中对这个问题都有论述。如果需要你可以找一下说明。大概是这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问题,各地现在正在进行探讨,有些地方也搞了这些规定,但是对于全国的立法现在不太成熟。

这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如记者朋友说的,借鉴了国际合作社经典理论中的主流论述,同时也结合了我国的国情,特别是我们允许法人作为一个组织,以一个法人成员的身份加入合作社。龙头企业加入合作社实际上是农业产业化经济发展过程中新出现的形式。因为过去企业和农户之间难以一致行动,产生了很多的矛盾。龙头企业为了解决自身的问题,农民在实践当中也认为如何与龙头企业有一个更紧密的利益联系,所以双方在实践当中就产生了联合起来的愿望,包括自己组织的合作社,龙头企业参加合作社以后,他们的利益关系确实发生了变化。但是刚才你说的问题,龙头企业在收购合作社产品时,它和合作社的关系是一种外部的关系。它加入了合作社以后,与社员的关系是内部的关系,不能说龙头企业加入了合作社这种关系就不好解决了。★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我有三个问题是关于反洗钱法草案的问题。第一个问题,这部反洗钱法草案的审议,对于上游犯罪的规定是否有新的调整。第二个问题,就中国目前洗钱犯罪的现实来看,在反洗钱的立法上,如何考虑与国际犯罪惯例接轨。第三,在反洗钱法立法过程中,是不是考虑了商业贿赂这一犯罪形式?这一次反洗钱法的通过,对于打击后者有什么现实意义。谢谢!

[郎胜]:

我来回答这位记者的三个问题。反洗钱法主要是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相关犯罪的法律。根据我们国家的立法,关于犯罪和对犯罪处罚的规定是由刑法规定的,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是在刑法中规定的。在今年6月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已经对洗钱犯罪做了修改,同时也对刑法关于窝赃罪的问题做了修改。对一切隐瞒、掩饰犯罪的违法的刑法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回答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反洗钱法对遏制商业贿赂犯罪有什么积极作用。也应当回到刚才的问题上,商业贿赂的犯罪也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上次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也做了修改,扩大了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办法,请你注意刑法修正案(六)中的规定。当然,就作为一部预防、体现犯罪的专门性法律,规范了一系列防止洗钱的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发现和阻止可能发生的洗钱行为。也就是说有利于发现可能转移、隐瞒、掩饰犯罪违法所得的做法,当然包括商业贿赂的行为。

第三个问题,是这部法律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应该说,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历史不长,我们在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就世界各国的发展看,反洗钱的经验也是在近一、二十年来积累起来的。在制定这部法律时,充分考虑到洗钱活动往往具有跨国性质,要考虑到与国际的合作以及国际的一般规则。因此,现在规定的一系列比如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资料的保存和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制度,以及可疑和大额交易的报告制度,都是充分地考虑到我国已经参与的国际公约和有关反洗钱的国际公约和文件的规定。应该说这部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同时,反洗钱法也必须照顾和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一些具体措施的规定还要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比如说主管部门是由谁来主管?如果划分各部门在反洗钱方面的分工,如何确定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的义务等等。都涉及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这些问题,在具体的法律、审议报告以及修改意见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关于反洗钱法的问题。我们知道贪污贿赂所得已经纳入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部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防止贪官资金外流?目前的国际合作情况是什么样子的,可否在将来追回这些犯罪所得?

[郎胜]:

这部法律的制定,针对反洗钱规定的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这些制度和措施的实行,就像我刚才说的,它对发现犯罪违法所得的来源和流向,以及及时采取防止资金转移的一些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防止资金外流是一个十分有力的措施。当然一部法律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要有法可依,制定法律以外,还需要执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去办,执法必严,还需要广大的居民守法。我想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这部法律一定会在这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至于它能不能追回资金?能追回多少资金?恐怕还需要根据司法实践和国际合作的情况去观察。现在做出一个预计,我还做不出这样的预计。谢谢!★

[东方早报记者]:

我还是提两个关于反洗钱法的问题。第一,今天这部法律通过,之前行政部门是如何查处反洗钱犯罪的?第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新设立一个部门?或者是叫反洗钱局?权力如何界定?如何与司法部门划分权限?谢谢。

[郎胜]:

反洗钱是我们社会经济发展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课题,也是我们建立市场经济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这几年来,一直积极开展这方面的工作。这几年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制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具体办法和大额、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及存款实名制,这些都是和反洗钱有关的一系列措施。就我们了解的情况,近几年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洗钱活动当中,始终在进行一些有效的监督检查。据他们提供的资料,仅去年一年就检查了几千家机构,处理了上百家,在执行规定时存在缺陷的一些机构的具体情况,你可以向具体的反洗钱行政部门了解。法律规定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的是人民银行。

[人民日报记者]:

今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提出了很多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但是这些政策扶持可能需要具体的各地、各部门落实,全国人大方面如何衔接这个工作?让这些政策得到落实?谢谢。

[王超英]:

昨天,法律委主任委员杨景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本次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情况时,专门讲到了这个问题。即法律通过以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将继续与有关部门配合,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做一些前期的准备工作。在我们这部法律的说明当中,对于法律将来实施的一些准备工作也专门作了一段说明。据我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实施非常重视,常委会的领导对这个问题也作出过明确的指示。我们准备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道,特别是在示范章程的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的制定、以及各方面的扶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办法等方面,和有关部门配合,一起做好工作。我们争取一些配套法规和办法在法律实施之前就能够制定出来,和法律一起实施。 [FS:PAGE]

[检察日报社记者]:

反洗钱法第26条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下面,第二款讲“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以及第三款中讲到的“四十八小时”。我不知道“立即”、“及时”的时间,是四十八小时用完了就报案,还是之前就报案?如果在四十多个小时报案,这四十八个小时在侦查时间段中吗?第二,法律中提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时,有时候加“国务院”,有时候不加“国务院”。对司法机关的提法,有的讲“公安”,有的讲“司法”。另外,对司法机关的认定不一,这里我们采用司法机关的提法是涵盖所有的公检法还是其他的意思?谢谢!

[郎胜]:

提了两个很专业、很技术的问题。第一,关于“立即”和“及时”,是在四十八小时以内,还是在四十八小时以外。我想请你注意一下,第一款讲的是“经调查不能排除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这个立即报案,不一定要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因为有的时候资金并不面临转移,只是这笔资金发现是可疑的,但是这个资金没有最后难以找到的危险,不是必须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所以这个“立即”是讲报案要很快。

第二个“及时”,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该及时处理,这个是四十八小时内要确定。因为这时接到报案侦查机关就立即决定冻结,不符合实际情况。接到举报后,要简单的了解情况,做一个初步的判断和调查。如果这个案子确实证明有犯罪嫌疑,而且符合立案标准,就要立案,这个期间是四十八小时,要考虑到充分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也要考虑到有权管辖这些案件的司法机关的办案需要,这个是在四十八小时以内。

第二个问题。法律中有些提的是“公安机关”,有的提的是“司法机关”,这种提法主要是考虑写“公安机关”时,我们国家根据职能管辖的分工,大量的刑事案件的权力是公安机关行使的。作为普通百姓,特别是洗钱案件的管辖权,也是公安机关行使的。所以在涉及到群众、社会组织发现了一些洗钱嫌疑之后,让他去判断谁有管辖权,不好判断,所以要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为了便于群众举报和揭露这些案件。至于国家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比如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了洗钱嫌疑,虽然洗钱案件归公安机关管,但是有些案件还牵扯到其他案件,比如贪污贿赂案件、腐败案件,那些案件的侦查权不一定是公安机关的,可能涉及到其他的机关,所以在国家机关间转送这些案子,应该知道这个案件应该交给检察机关好,还是交给侦查机关好。这里说的司法机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义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我的回答完了。谢谢!★

[法制日报记者]:

我想问何主任,我们国家已经有十多万个各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相当一部分都是处在摸索的过程,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部法律通过之后,想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到底有什么意义?谢谢。

[何永坚]:

首先感谢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关注,你提的这个问题很重要,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这部法律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关于立法的目的,简单地讲主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村家庭承包经济为基础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分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民主管理。近几年,在各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扶持下,发展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所以这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这是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很不健全,有的没有章程,有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的被少数人控制。这样不利于对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法作了专门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政策扶持。为了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法设专章(第七章)作了规定,这里包括涉农的建设项目的安排问题,还有财政、金融的支持和税收优惠。关于本法和其他规范市场主体法律相比有什么特点?我个人认为主要有四个特点: 第一,本法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为了保证这一点,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当中农民的比例不得低于80%。合作社成员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有一票基本的表决权。 第二,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根据农民专业合作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本法规定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农民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可以由章程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第三,本法规定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它的条文相当于合伙企业法的二分之一,公司法的四分之一,便于农民了解和掌握。 第四,鉴于我们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有些问题还需要实践总结经验,然后再上升为法律,因此这部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阶段性的特点,我们不可能要求这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这部法律可以在实践当中逐步地完善。

第三个问题,这部法律通过实施以后,对推动农村和农业发展有什么积极的意义?从立法的角度讲有三点内容: 第一,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完善了我国关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为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之后,又一部维护市场主体的法律。这样有利于农民依法设立合作社,也有利于形成生产经营规模,保护农民利益。 第二,把合作社的运作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规范合作社的运行。这样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提高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抵御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这样有利于合作社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永远保持它的生机与活力,这样推动农村和农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我的回答完毕,谢谢!

[燕赵都市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关于反洗钱法。现在金融机构要被严密地监控起来,有关一些洗钱的犯罪行为会不会向周边的国家转移?因为周边有一些邻国,人民币在当地也是属于流通的货币,是可以流通的,会不会出现这样的一种现象?另外,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港澳地区也存在这样的一种现象。如果这部法律出台以后,会不会在港澳地区也去延伸这样的洗钱行为。第二个问题要问王主任,我想知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早先的人民公社有什么不一样?另外,这样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最基层的乡、村级的政府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郎胜]:

我回答第一个问题。刚才这位记者提出了担忧,说我们制定这部法律,以后洗钱犯罪会不会向周边延伸?是不是这个问题?我想说的是同洗钱犯罪做斗争是整个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任务。不仅我们有这样的义务,整个国际社会都有这样的义务,这是我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意思。第二,制定反洗钱法就是为了通过加强对不法资金的监控和追查,防止这些不法资金流向周边和流到国际社会,也防止外部的不法资金流入我们的社会。所以不存在着这位记者提出的担忧。我的问题回答完了。谢谢!

[王超英]: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说大体上我们概括有五点不同。第一,这个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可能出身农民的人都知道,只要在这个村中上了户口,就天然地成为了这个成员,没有加入的手续,也没有办法退出去。第二,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还是保持了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实行家庭承包制度以后,农民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在民法通则中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了,从那时候开始,农村的农户就是市场的独立主体。但是加入合作社以后,只是享受服务,合作社为农民的生产提供服务,每一个农户还是自己的独立主体,并不丧失这个主体地位。过去的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之前,是在人民公社,农民没有任何的自主地位。

第三,刚才讲到农民自发的组织带来的结果就是加入自愿。第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是一人一票,在传统的集体经济组织中,一人一票是没有体现出来的。当然现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很难区分,有的也是实行一人一票,但是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管理是有区别的。

第五,这个合作社是新的市场主体,这是五个主要的区别。至于说到专业合作社和基层的组织是什么关系,专业合作社和村民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民对于自己村内的事务进行管理性质的组织,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是没有地域限制的,在我们国家有很多发展很成功的合作社,跨地域发展很大,和村民自治组织是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从双方经营角度讲,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期,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地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它和政府的关系和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是一样的。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两个问题问郎主任。第一,这次反洗钱明确了经营机构反洗钱的地位,明确了调查、取证、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反洗钱犯罪仅靠金融机构是不够的,以后我们在法律出台以后,如何建立一整套的社会反洗钱的防控体系?如何做?第二,我们既然赋予各级金融机构或者说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的地位,对于它的监管,规定的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这个指的是什么?具体对金融机构是怎么样的监管?

[郎胜]:

正像你所说的,你的第一个问题讲真正实现反洗钱的目标,是一个艰巨和长期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单靠金融机构是不够的,单靠行政机关也是不够的。因此在法律上,也正像中央提出的要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的惩罚与防护体系。所以正是因为出于这样的考虑,在近几年来,从1997年刑法规定反洗钱罪以后,不断地加以修改,从刑法上加以完善。另一方面,这次又制定了反洗钱法,从预防的角度上加以规定。这样从预防和打击两个方面为反洗钱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 郎胜 在实践工作当中,也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共同努力配合做好这项工作。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刚刚已经讲过了。 [FS:PAGE]

[财经时报记者]:

我问一个关于反洗钱法的问题。我们知道反洗钱现在的活动很多是通过房地产、贵金属、珠宝、古玩等方式进行的,对于这部分洗钱活动,反洗钱法设置了什么样的机制?怎样预防?谢谢!

[郎胜]:

洗钱活动除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以外,可能也会通过一些其他的经济往来实现这种洗钱活动,比如大额资金流动的经济活动,像她说的房地产交易、贵金属交易、珠宝交易,可能还有一些其他的经济活动,都有可能存在着洗钱行为。但是这方面的洗钱,在整个洗钱过程当中,要把大额的脏钱通过各种手段,最后给它洗干净,实际上一般来讲是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所以在反洗钱问题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任务是最重的,也是最主要的方面。在其他方面可能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现在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它需要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执业范围、不同的执业特点来做出相关的规定,这些方面,实事求是地说,我们还缺少这方面的经验。正因为如此,这次在通过的法律中做了两条规定,一条讲“特定非金融机构也有这样的义务”,另一条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和它如何进行反洗钱,规定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定。

[香港有线电视台记者]:

请教一下王世瑚先生。有两个问题:第一,西部通道口岸从香港到口岸先是经过一条桥,然后到口岸的大楼,但是在桥的中间是深圳的范围,比方说遇到车祸意外、危害国家利益的时候,是香港制裁还是大陆方面制裁?第二个问题,在口岸的楼中间有一个界限,过了那个线就是大陆的管辖范围,另外一个就是香港的管辖范围,有报道说,比方说带古董、国宝出境在大陆是违法的,但是香港没有这部法律,比方说一个人带着国宝逃出大陆的界,走到香港那边让公安发现了,公安能不能让他回来,把他逮住,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谢谢。

[王世瑚]:

我来回答这位香港记者提出的问题。他提涉及到口岸的范围和管辖的问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根据现在在深港双方建西部通道大桥的时候,双方已经商定了口岸的一个初步范围,从大桥来说是跨越的深圳湾的一个大海,深圳和香港间的边界在深圳湾中间,所以大桥有一部分是在香港的境内,有一部分在深圳境内,整个口岸都是设在深圳境内,港方口岸区初步商定包括口岸的查验区,另外还包括连接口岸的深圳湾大桥的桥面,在这里面所发生的一些事情都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实施管辖。第二个问题和这个是有关系的,是范围和适用法律的问题。

[香港无线电视台记者]:

第二条想追问一下,比如偷运国宝,在香港是不违法的,但是在大陆是违法的,比如说那个人超了界到香港境内,公安是否可以叫他回来,因为他违法了。

[王世瑚]:

关于这个问题,现在港方口岸区设在了深圳,这里有一个双方的执法机关互相配合的问题,全国人大通过了授权决定以后,深圳和香港双方还要签订一系列的协议来落实这个口岸区的管理,其中也包括双方的执法机关怎么样互相配合、加强管理。

[日本富士电视台记者]:

我想问一下关于反洗钱法的问题。这里有一个国际合作的规定,关于北朝鲜洗钱问题有什么样的积极作用?

[郎胜]:

反洗钱法的国际合作在反洗钱法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个规定不是针对任何一个特定的国家。

[何绍仁]:

谢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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