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个人税优叫停 天津“曲线”鼓励补充养老险
自上月初被曝“30%税前列支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被叫停后,天津滨海补充养老险试点工作的进展备受外界关注。
本报记者昨日从多位权威人士处独家获悉,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保监局已联合制定了新的财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返还保险公司上缴的一定比例的营业税,专项用于鼓励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即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的方式来“曲线”实现个人税优的目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已小范围下发至相关保险公司。
明文叫停
天津滨海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被视为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的助推器,其中涉及的个人及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前列支比例分别为30%和8%),被业内人士一致看好。不过,对于个人交费享受30%的税优政策,税务部门存在异议(相关内容详见本报今年8月6日报道《个税收优惠被叫停,天津滨海补充养老险试点遇阻》)。
“已经明文叫停了。”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称。他告诉记者,不久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向相关部门和机构下发了《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将《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第五条,即“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删除。同时,将《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五章中与上述事项相关内容相应删除。
“如果税务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不给予支持,就无法真正鼓励企业帮助个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尤其是个人投保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将会受到一定影响。”上述人士评价说。
不过,就在相关保险公司为下一步的试点工作发愁时,在上述通知下发仅三天后,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保监局又联合发文,连推三项财税优惠举措,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在津从事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三项财税优惠举措
天津财政局和天津保监局联合下发的这份《关于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主要涉及三项针对在津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财税优惠举措,主要体现在返还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一项将直接惠及到个人投保者。
对在天津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两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返还部分,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两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同时,对于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征房产税三年。
另外,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最重要的一项举措是,对保险公司取得上述列举范围之外的其他应税收入,从2008年开始,由有关财政部门给予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返还的营业税专项用于鼓励城乡居民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事实上,这是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的方式,来曲线实现个人税优的目的,关键还要看返还的幅度有多大。”一家在津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分析说。
返还比例逐年确定
返还的比例在通知下发后的一周内便有了分晓。天津保监局和天津财政局紧接着发布了有关财税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在对各保险公司返还的营业税与上年度补充养老保险标准保费的比例进行计算后,监管部门确定应补助投保人的统一比例为:取最低比例值并不高于15%,逐年确定。同时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统一比例将获得的上述返还的营业税补助给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当年结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年。
具体实施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后,向天津市财政局申请返还营业税,由天津市财政办理拨款。在取得财政部门返还的营业税10个工作日后,将返还的营业税金额、上年度试点补充养老保险标准保费等情况报告天津保监局。
实施办法中明确,税收返还资金由天津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并通过两级财政年终结算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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