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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可返还50%失业保险费

人气: 作者: 人社部 时间:2018-12-14
导读: 日前,国务院印发《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12月5日在国务院会议上介绍,在支持企业稳岗就业方面,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进一步缓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12月5日在国务院会议上介绍,在支持企业稳岗就业方面,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进一步缓解融资难的问题。

对稳定就业的民营企业进行社保补偿,这在今年11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作了安排。此次《意见》明确,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其中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加大返还力度。而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除了“返钱”以外,国家还将在“借钱”方面加大力度。根据《意见》,我国还将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从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提高幅度达50%,可以更好的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张义珍表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有创造就业岗位的强大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也是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一个方面。

此外,《意见》还提出,将积极实施在岗和下岗培训,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开展有政府补贴的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调整至参保1年以上。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开展促进就业专项活动。要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等,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同时,要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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