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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1日起,深圳地区这些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终局裁决”

人气: 作者: 时间:2024-04-02
导读: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发布最新的终局裁决适用规则2024年3月21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深劳人仲委〔2024〕2号),对于哪些案件实行“终局裁决”,那些实行“非终局裁决”,以及一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发布最新的终局裁决适用规则

2024年3月21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深劳人仲委〔2024〕2号),对于哪些案件实行“终局裁决”,那些实行“非终局裁决”,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如何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实,此前深圳地区也多次发布“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

如,2018年9月4日印发的《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深劳人仲委〔2018〕6号)。

又如,2022年7月11日印发的《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深劳人仲委〔2022〕 3号)。

虽然,从法律效力的角度,这些“终局裁决”规则或指引,属于“位阶较低”的地方性规定,但由于“位阶较高”的全国层面的法律、法规较为简洁(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只用了3句话规定了哪些情况属于“终局裁决”),对很多具体情况缺乏详细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位阶较低”的规定反而会得到当地裁判机关的“优先适用”。

因此,无论是从劳动者角度,还是从用人单位角度,都有必要了解一些当地的具体规定。

为方便大家了解,本文对《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适用规则(试行)》(深劳人仲委〔2024〕2号)的内容进行了简要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实行“终局裁决”的案件。

1.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涉及以下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注:截至本文发布,为28320元)的,适用终局裁决: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加班工资;

(3)停工留薪期工资;

(4)病假工资;

(5)停工工资及生活费;

(6)其他劳动报酬,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年终奖等。

(深圳会计网注:截至2024年4月1日,深圳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360元/月,故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2360×12=28320元。)

2. 劳动者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治疗工伤所花费的

(1)挂号费;

(2)检查费;

(3)治疗费;

(4)化验费;

(5)手术费;

(6)住院费;

(7)药费等;

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3.劳动者因追索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涉及以下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1)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深圳会计网注:即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错辞退”时需支付的“N +1”中的“1”。)

(2)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深圳会计网注:如,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时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N,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解除时诉求的经济补偿金N,劳动合同期满没续签的经济补偿金N、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错辞退”时需支付的“N +1”中的“N”……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深圳会计网注:包括首次建立劳动关系但没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的二倍工资,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满但没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时需支付的二倍工资。)

(5)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深圳会计网注:这里的赔偿金,是指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3条,以“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出法定范围的试用期”所计算出来的工资差额。)

(6)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深圳会计网注:也即俗称的2N)

(7)违反竟业限制或服务期的违约金;

(深圳会计网注:《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双方约定两类违约金,一类是竞业限制违约金,另一类是服务期违约金。)

(8)其他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深圳会计网注: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还有一类特殊的“加付赔偿金”。较为常见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如,人社局、劳动监察等)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在诉求被拖欠的工资时,还可以额外诉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付金额50%-100%的加付赔偿金”。]

4.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包括:

(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假期工资争议,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除外;

(2)其他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5.涉及以下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1)劳动者追索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辅助器具费用、外地就医交通和食宿费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或赔偿的。

6. 裁决事项涉及律师费的,适用终局裁决。

(深圳会计网注:深圳地区允许劳动者诉求律师费,甚至在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被告、被上诉人,本身无法正常提出诉求的情况下,也允许其在答辩中主张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胜诉时,承担劳动者一方为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相关规定详见本文后附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7. 仲裁裁决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请求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以下案件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1.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

裁决事项中包括支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请求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2.仲裁裁决有多项,有终局的,也有非终局的,彼此间无密切关联性的

仲裁裁决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且事项之间具有密切关联性的,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三、其他

1.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根据每个劳动者的仲裁裁决事项确定适用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在仲裁裁决书中分别列明。

2. 仲裁裁决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

仲裁裁决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且事项之间不具有密切关联性的,应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上述裁决书按一式两份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的,即视为已分别制作裁决书,该案件登记为终局裁决案件。

3.关于仲裁终局规则的解释权

本规则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议案》,解释如下:

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四章 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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