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201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
201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定于近期发放,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在深圳市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014年度全部科目在有效期内考试合格,且资格证书和考生信息表已下发至我院并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
二、集中发放时间
2015年6月8日至6月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三、集中发放地点及地址
地点:深圳市考试院报名大厅审核发证窗口。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0号深纺大厦C座东(华强宾馆)二楼。
四、有关要求
(一)本人领取《证书》和考生信息表的,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相应级别的专业资格证书(按报考条件第4款报考的考生)原件领取。
(二)因故不能本人领取《证书》和考生信息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被委托人须凭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手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2)、相应级别的专业资格证书(按报考条件第4款报考的考生)以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为领取。
(三)深圳市考试院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12号)和201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将对合格考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发放《证书》和考生信息表,复核不合格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证书》和考生信息表领取后,请妥善保管,切勿损坏、遗失,如损坏、遗失后果自负。
(二)确有特殊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领取《证书》和考生信息表的考生,可登录我院网站,点击首页的“业务受理”栏目,选择“证书领取预约”服务。预约领取时间可选择预约日后第3个工作日或之后的任一工作日,考生在预约领取日携带本通知要求的材料,在我院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三)联系电话:0755-83777159。
附件:1、2014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授权委托书(模板)
2015年6月5日
附件1:
201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1.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深圳市及各区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的学历。
3.报考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4.按照广东省会计考办规定,1989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要严格审核。请此类考生于工作日携带有关证件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办事大厅(福田区景田东路75号福田图书馆大厦二楼)8号窗口进行现场审查报名。
5.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第1点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6.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按照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和《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资格考试。
以上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专业工龄和资格年限,计算到2014年12月31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
附件2:
授权委托书(模板)
委托人:XXX 性别: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被委托人:XXX 性别: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本人因XXXXXXXXXXXX原因,不能亲自领取2014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资格证书(含相关资料),特请被委托人作为本人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本人领取,对被委托人的代领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本人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被委托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被委托人须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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