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逾期未验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公告
深市监公告〔2013〕16号
经查实,本局立案调查的3763户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验照手续,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违法行为,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可依法在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逾期未验照个体工商户名单详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zscjg.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未验照个体户吊销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26日
相关附件: 逾期未验照个体户吊销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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