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会计事务所老总因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获刑
东方网2月18日消息:违反审计准则,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审计报告,导致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无罪的严重后果。
日前,被告人李某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假审计报告导致法院错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今年34岁,2004年2月至3月,李某在任湖北某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期间,接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武汉公司与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岭丰实业公司等单位之间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期间的财务往来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计。
李某违反审计准则的要求,指派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周某、左某单独进行审计工作,在审计证据收集不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仍然由其本人定稿、审核、签发了审计报告。
后该报告被人民法院采信,导致法院判决相关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李国平无罪。经再次审计,发现被告人李某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认定李国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会计事务所老总被判刑
2007年7月18日,李某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3日,检察机关对李某立案侦查。
法庭上,检察机关宣读了证人周某、左某的证言,证实二人无注册会计师资格,系受李某指派对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武汉公司、康顺公司、岭丰公司的财务往来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李某在给检察机关的供述中称他并未参与审计工作,只是进行了最后的审定;审计报告系周某和左某起草,他们两人是审计助理人员,没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其对于非注册会计师不能独立进行审计业务、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等事情是明知的;报告上出现的张某等都没有参加审计工作,原因是报告必须由注册会计师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李某作为审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提供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本应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人得到无罪判决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李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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