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注协关于对《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2010年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协会在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2005年9月29日)审议通过《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起草,初步征求了各位理事的意见,现向广大会员征求意见。
请于2010年5月15日前向专业操守部徐海忠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83515414,传真:83515379
邮箱:pigqq@21cn.com。
附件:业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0年5月10日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秩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和广大注册会计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开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财政部、发改委《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工时收费或计件收费。但按工时收取的业务费用,不得低于本办法后附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格》。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指导价收费视为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按工时收费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经营成本;
(二)承办委托业务可能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三)业务性质和繁简程度;
(四)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承办业务所需的工作量;
(五)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和其他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
(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
(七)委托项目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资质或者业务人员特殊技能的要求;
(八)其他因素。
第五条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另行约定:
1.银行询证费;
2.异地执行业务的食宿费、差旅费用;
3.政府部门查询相关事项的费用;
4.非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而发生的除约定收费外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六条 除注册资本验证业务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特定情况和工时标准确定收费金额。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时,应当根据招标邀请文件、标的说明文件等资料,结合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合理的投标价。
政府部门或企业等招标单位,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会计师事务所以低于收费标准的投标价参加各种形式的投标活动视为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异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负责人(以下统称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对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其从业人员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情况负责。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必须由本所负责人与委托人直接签定。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按工时收费的,应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流程,合理地计算完成业务所需要的工时,并填写工时记录单,交合同双方签字确认,工时记录单应作为《业务约定书》的附件,并作为结算业务费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收取业务费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其中: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60%(含60%)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60%以上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三条 异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市范围内执业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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