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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非同一般 营改增企业虚开后果严重

人气: 作者: 待查 时间:2014-05-11
导读: 营改增之前纳税人使用的是地税普通发票,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部分营改增纳税人还未能充分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增值税发票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而且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
  “营改增”之前纳税人使用的是地税普通发票,“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部分“营改增”纳税人还未能充分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增值税发票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而且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销项税款,它同时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因此,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和申报在管理和稽查上都更加严格。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的行为都作了严厉的惩处规定。部分“营改增”纳税人就是由于缺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在实际经营中居然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而受到了国家机关的严厉处罚。
 
  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涉及开具和取得两个方面的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面,个别纳税人因缺乏重视,在发票的使用管理上缺乏更加严格的内控监督管理,从而导致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此,相对于普通发票而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后果更加严重,可能要受到补税、罚款、禁止领用开具专用发票、甚至被判刑的严厉惩罚。因此,纳税人一定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切实加强对开具发票业务的监督审查,切勿造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避免给纳税人带来重大的损失。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方面,主要是一些纳税人有意或者无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刑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对虚开发票的有关规定,如果纳税人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不能够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而且还要受到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是由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把关不严,而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允许抵扣,仍然需要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给纳税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纳税人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在内控机制上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时候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一定要暂缓付款和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以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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