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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气: 作者: 待查 时间:2014-03-26
导读: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4号),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4年6月14、15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4号),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4年6月14、15日举行。为做好我市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题型
考试时间 科目 试题题型
6月14日 9:00-11:30 税法(一) 客观题
13:00-15:30 税法(二) 客观题
16:30-19:00 财务与会计 客观题
6月15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客观题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主、客观题
 
    二、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执行。
(一)参加全科(5科)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二)免考部分科目报考条件(报考级别为“免3科”或“免1科”)
1.免3科报考条件。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2.免1科报考条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1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三)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2.“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3.“非经济类、法学类”专业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4.“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工作。
5.“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
6.“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
7.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8.根据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报名时,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9.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三、考试地点
考场设在深圳。考场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四、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
本次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应试人员网上报名链接地址为: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或zg.cpta.com.cn/examfront(报名登陆界面),网上信息填报和照片上传时间:2014年3月10日9:00-3月26日17:00,报名信息确认和网上缴费时间:2014年3月11日9:00-3月27日17:00。
(二)报名流程
1.用户注册和填报信息。首次登陆报名网站的应试人员请按网站要求进行注册。已完成注册的应试人员请直接登陆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深圳市属单位、驻深单位、驻深部队单位人员,在网上报名时请选择深圳市。其他单位人员请按属地原则,在网上报名时请选择报考单位所属省市报名点。
2.上传照片。请务必按要求上传本人近半年来的彩色免冠大一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15KB-100KB,占满图片框)。
3.报名信息确认。应试人员填报信息一个工作日后可查询照片审核结果,照片审核通过后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并下载打印《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表》一经打印,将不能修改任何信息,打印报名表前务必认真核对有关信息。报名结束后系统不再支持《报名表》下载和打印。
4.我市统一实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逾期不缴费,视为放弃报名。
5.报名结束后,应试人员应及时将《报名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自行留存。成绩公布后,全科通过人员按深圳市考试院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提交《报名表》及附件1要求的其它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准考证的获取
网上缴费成功的应试人员可于2014年6月9日9:00-6月13日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五、收费
根据粤价函〔2001〕237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5元收取。
六、成绩公布
成绩在8月15日前公布,应试人员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
七、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
本次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核。考试成绩公布后,请留意深圳市考试院网站(www.testcenter.gov.cn)公布的考后提交报名资料要求,符合条件的应试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报名材料接受资格审核,逾期将不予受理。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但经审核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考试成绩,不予发放资格证书。
通过考后资格审核者,将核发执业资格证书;不符合报考条件者,考试成绩无效,不予核发执业资格证书。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材料将及时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公布,无须电话咨询。
八、其它事项
(一)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并通报应试人员所在单位。
2.凡属违纪违规被禁考且在处理期内的人员(在专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被禁考的本市和外市人员)均不得报考。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报考5个科目(报考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报考2个科目(《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报考级别为“免3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获得资格证书。
(三)《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采用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应试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余4个科目为客观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后,无需办理异地转考。如上年度在其他省市报考的老考生到我市报名参考,只需在报名系统中选择“深圳市”作为参考地即可。参考地一经确定,将无法修改,请应试人员谨慎选择。
(五)考试用书征订
考试大纲、教材的征订和注册事项均由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有关事宜请登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首页查询。联系电话:83878567。
 
附件: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材料要求
        
 
深圳市考试院
2014年3月7日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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