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3年8月11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了《加快我市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财会〔2023〕71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第29条明确“本行动计划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另行制订操作指南、管理办法等。”
为贯彻落实《行动计划》,规范有关奖励补贴申报流程,保证资金安全高效,我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四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申报单位(个人)需满足基本条件,包括在深圳市依法经营并满足持续设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行业从业人员,以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市评协”)。
市财政局、市注协和市评协共同推进《行动计划》的申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并发布《行动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预算和资金拨付,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市注协、市评协负责收集申报材料和初审,并协助市财政局完成相关工作。申报单位(个人)应遵守规定,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部分为奖励项目、条件和标准。细化奖励(补贴)条款共17条。通过《实施细则》正文和附件,进一步明确申报单位(个人)、奖励(补贴)具体条件、具体标准、具体时限和比例等。《实施细则》更具操作性。
第三部分为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管。申报单位(个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和有效期内申报,奖励事项不追溯。市注协、市评协核验材料并初审,市财政局复审、公示、给付。明确奖励(补贴)的申报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等程序,以及不予奖励(补贴)情形、监管措施等内容。
第四部分为附则。解释了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复核,同时规定了《实施细则》的利害关系回避、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特殊项目的处理方式、分所(分支机构)的申报资格、解释权以及奖励(补贴)政策的有效期。其中,明确指出奖励(补贴)政策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8月11日起符合《行动计划》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个人),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奖励(补贴)。
相关稿件: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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