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补牢,天香会计师勿忘期后责任
一、天香集团会计师是否撤回审计报告
天香集团(600225)资金运作路线图暴光之后,天香集团会计师对《证券市场周刊》表示:目前已知道“路线图”一事,但由于无法审计非关联企业,所以审计时没有发现包装利润的资金链。但她表示,“如果天香真被查出问题,作为审计机构,我们的责任是逃不掉的。笔者认为,会计师对此事处理还欠周到。
根据中注协《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指导意见:CPA发现公布的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轻审计责任。如果知悉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正审计报告的事实,CPA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已审计会计报表。
1、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同意修改会计报表,CPA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阅管理当局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会计报表使用人了解这一情况,并对修改后的会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2、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所有会计报表使用人了解这一情况,并拒绝按照CPA的建议修改会计报表,CPA应当向律师征求意见,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会计报表使用人继续依赖原审计报告,并将拟采取的措施告知管理当局。必要时,CPA应当告知监管机构
笔者不清楚天香集团会计师是否已经与天香集团冶理层及管理层商量如何处理此事,如果天香集团造假属实,按照该规则,如果天香集团拒绝修改会计报表,则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会计报表使用人继续依赖原审计报告,所谓必要措施主要是“撤回以前年度审计报告”,轰动香港的“杰威事件”事件(《财经》以“真假杰威”为题对此事作了详细报道)与“天香事件”有点类似,也是举报所引发,与杰威匿名举报不同,天香的举报为实名举报,举报人为原天香集团福州总部2000-2003年出纳林小姐,所以举报证据力非常强,尽管高扬瑜(天香集团实际控制人)矢口否认,但林小姐要求与高扬瑜当面对质,他又不敢。“杰威国际”原定于2001年7月在香港主板上市,却在挂牌前夕突然撤销上市计划。与此同时,香港的监管机构接到告密信,揭发“杰威国际”的招股书夸大营业额。至于“杰威国际”的主要经营实体“厦门华洋彩色印刷公司”1999年度核数报告,也与招股书内容有重大出入。正当香港联交所接手调查期间,负责为“杰威”上市准备会计师报告的安达信公司撤回了核数报告。如果天香管理层仍拒绝承认造假事实,笔者建议天香集团会计师学习安达信做法,撤回审计报告,以减轻审计责任。如果说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不知道有“路线图”这事,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可以定性为重大过失;而在得知此事后又不作出积极反应,则有故意隐瞒及串通合谋之嫌,显然后者是无法容忍的。
二、会计师期后责任
此案再次引发业界对CPA期后审计责任的关注,胡春元博士的《风险基础审计》一书对此有详细介绍,笔者在此“借花献佛”
1、事实的期后发现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已审计会计报表公布后意识到会计报表中的某些信息有重大错误,就有责任保证已审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有关错报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后,如果确定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时,就会出现\"期后发现审计报告日存在的事实\"。引起重大错误的原因有:重大的假销售、未冲销的报废存货、遗漏必不可少的会计报表附注,等等。无论未能发现的错误是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还是被审计单位的过失,注册会计师都有责任采取措施。
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最适宜的补救办法是要求被审计单位立即发布一个修正后的会计报表,并解释修正的原因,假若后一期的会计报表在修正的会计报表发布以前完成,就可以在后一期的会计报表中反映错报的情况。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促使被审计单位采取恰当的措施,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通报会计报表的错报情况。
亡羊补牢,天香会计师勿忘期后责任
发布时间:2005-11-21 阅读次数:1042 评分(0票,平均0.00分) 评论:0次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申草 编辑:j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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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在披露错报方面进行合作,注册会计师就须将此情况通知被审计单位董事会。同时,还应向对被审计单位有管辖权的管理机构报告。还有一个更可行的办法,即让那些信任会计报表的使用者知道,报表不再值得信赖。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一个上市公司,也可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和股票交易所通知股东。
如何鉴别期后发现的事实很重要,不能仅仅依据审计报告日后的情况而提出取消或重新公布会计报表的要求。例如,如果对审计报告日的有关事实进行恰当审计后认为,某笔应收帐款可以收回,而顾客却在审计报告日后申请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修改会计报表。只有当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的信息表明会计报表未公允表达时,才需撤销或重新公布会计报表。
注册会计师在期后事项审计中的责任始于资产负债表日,而止于审计外勤工作结束日。作为审计的一部分,可以将发现的任何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在会计报表公布之前并入其中。然而,注册会计师发现已公布的会计报表未公允表达时,就必须采取行动加以纠正。
2、遗漏程序的期后发现
在审计报告之后,审计人员可能发现有一项或多项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审计会计报表过程中被遗漏了。审计准则并不要求审计人员对自己的工作进行任何审计后复核,但是,审计人员在报告日后了解到的、在审计报告日前已发生,并且如果审计人员以前发现了这些事项就会影响会计报表,那么,这种事项与会计报表有关,且与会计报表是否按公认会计准则公允地表达有关。
发现程序遗漏后,审计人员应分析评价程序遗漏对审计人员已表示的报表意见是否有重要影响。复核工作底稿和重新评价整个审计范围,将有助于审计人员确定是否仍然支持以前表示的意见。如果审计人员认为不能支持原意见,并相信有人正在信赖原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执行被遗漏程序或其他替代程序,以便使表示的意见有一个满意的基础。
如果审计人员不能完成被遗漏的程序或采取替代程序,他应与其律师商量以确定应采取哪些适当措施对下列人员负责:客户、对客户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依赖或可能依赖审计报告的人士。
审计人员不需在签发审计报告后对其工作回顾并审核,但工作底稿仍需复核,同时要进行同业复核和内部检查。这些复核可能会揭示出审计程序的遗漏。
三、会计师要切实履行期后责任
我国哈慈审计事件说明了会计师切实履行期后责任的重要性:*ST哈慈(600752)2005年8月31日发布盈利的半年报,可是9月7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9月5日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了更改,审计意见类型由原来的“非标无保留意见”更改为“无法表示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称:贵公司于2005年8月26日和8月30日先后收到关联方还款6000万元和3000万元。我们在对上述款项实施函证程序并获取贵公司有关声明的基础上,于2005年8月30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说明段的审计报告(苏天会审二[2005]180号)。本着注册会计师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我们要求对贵公司已收到的9000万元还款进行追加查验,发现上述款项已被贵公司划出,而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以合理确信贵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上述还款的真实性,从而使我们无法判断大股东及关联方欠款的可收回性。2005年9月20日,上交所发布公告称决定哈慈股份自2005年9月22日起终止上市。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考虑》第九章第四节“针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要求审计师“对于注意到的、超出正常经营过程或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了解其商业理由的合理性”,天华大彭“回马枪”体现了审计师应有“职业怀疑”态度,尽管这种补充审计目前在审计准则中找不到直接依据但却是必须的,中注协《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规定: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对已审计会计报表作进一步的询问。笔者认为该规定值得商榷,目前现金流操纵往往在会计报表公布日之后进行,如果不作进一步询问或审计是很难发现违规事实的,当然后期审计可能会发现,但象*ST哈慈等到恢复上市后再追溯调整,大错已就无法挽回,当然技术揭示不具有法律效力,象类此操纵如何确定实质性程序时间是值得探讨的一个话题。笔者认为,中注协要“适时”修订《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按照本文第二部分内容要求,出台《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X号—期后责任》,以指导会计师要切实履行期后责任,如果会计师已意识到审计程序有重大缺失或未发现重大错报之事实而不及时跟进补充,这不符合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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