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官员:住房保有税试点未开展
近期有关“物业税”和“住房保有税”等开展试点的说法甚嚣尘上,但迄今为止,尚没有国家主管部门出来正式表过态。
对此,昨天(13日),《每日经济新闻》特别向国家税务总局高级别官员进行核实求证,得到的确切答复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在任何省、市实施‘个人住宅房产税’、‘住房保有环节房产税’、‘房地产特别消费税’和‘物业税’的试点工作”。
税种开征不可能“捂着”
这位官员说,税收不同于其他工作,任何税种的实施都必须以立法为前提,包括税种的试点。
我国税种的立法程序是:根据不同税种,一般是由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协同相关税种的相关部委研究并拟定草案,提交国务院。由国务院上报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后在全国实施。
近期,发布相关省市房地产税种试点的消息越来越多,而税种模式是什么?税基是多少?征收对象是谁?征收试点的进展情况如何?等等,均语焉不详。为此,这位官员说,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省市政府无权单独进行税收试点。即使要试点,也得有中央的明文批复。
税收专家、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黄桦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说,任何一个税种的开征包括试点,不可能采取“捂着”“盖着”的方式进行,都会有中央政府的批复文件才可实施。尤其是房地产涉及到税种既复杂又敏感,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更须公开发布并实施。
针对未来将要征收的“物业税”的名称,到目前为止相关税务专家都说可能叫房产税,这位国家税务总局官员没有异议。
他指出,目前关于物业税的报道频频误读。如学者提出“讨论的范围是要不要扩大到个人非经营性住宅”、“物业税为全新税种”、“对第一套住宅肯定都不会征收”和“物业税最快明年中或者明年底出台”等说法,这位国家税务总局官员反驳说,这些说法,大都只是税务学者的课题建议,都不代表政府部门的意见,“而有些说法与政府的思路偏差很大。”
至于“房产税属于现有税种,只是国务院行政法规,不须经过全国人大批准,能在短时间内调整税基、税率;地方政府想要从严征收,只须报经中央相关部门和国务院批准即可”等的说法,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官员予以驳斥:“不可能”。
《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加速修订
黄桦称,对房产税的研究讨论并非近期开始,10年以前就已经进行酝酿。作为税收制度的责任制定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召集学者与官员研究讨论是经常的事。在他看来,今年“两会”后,为遏制高房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抓紧时间研究修订房产税也是应该的。
“但是,房产税目前的拟定进度情况可能与大家所期望的还相差一段距离。”黄透露,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房产税草案早已有之,但征求中央各个部委意见时并不统一。“姑且不论其他部委的意见如何,有些细节上,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也没有统一起来,分歧很大。”黄说。
未来将要实施的“房产税”,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税种。黄桦说,而是在现有的《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既要保留原先的部分税收科目,又再增加新的税收科目,重点是居民个人住宅的税收科目如何立项以及标准问题,最终形成一个完善的房地产大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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