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下调20%中产就减负了?到底该怎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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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宪容
时间:2017-03-08
导读: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每年都是两会的焦点。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绝大多数居民的生活水平改善、关系到居民消费能力上升、及关系整个税制的激励机制的问题,也关系到整个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公平性问题。 所以在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财政部部长对这个问题谈得比其他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每年都是两会的焦点。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绝大多数居民的生活水平改善、关系到居民消费能力上升、及关系整个税制的激励机制的问题,也关系到整个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公平性问题。
所以在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财政部部长对这个问题谈得比其他问题要多。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今年的财政部部长表示,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总的思路是个人所得税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方案总体设计、实施分步到位,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于这个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看上去是要追求完善完美,但具体内涵是什么及实施后可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是相当不确定的。
在现代国家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三大税收(还有流转税及财产税)之一。它的功能有二,增加国家收入及国民收入再分配。对于前者,在国家主导的税制体系下,政府有强烈的动力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于后者来说,如果没有在税收制度安排上程序及实体上的公平公正性,那么个人所得税制度能否达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是不一定的。
近年来,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早就成了政府和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严重问题。这里既有初次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既有政府过度地干预与主导要素市场而使劳动力要素在整个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过低的问题,也有收入再分配制度上缺陷与不足。特别是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的问题上更是颇受争议,比如说,我国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已经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负担群体,而不是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缩小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
对于这些问题,看上去政府也一直在努力不断地改善,比如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逐渐地在提高。这样做,当然有利于中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增长,有利于促进居民的消费,也有利于整个经济结构逐渐的调整。但是,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提高仅是触及到该税制的表层,却没有触及到当前个人所得税内在缺陷,所以财政部部长说要对当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由以往的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过渡。但是尽管其个人所得税的方案还没有出来,但从改革的思路来看,仍然面临的问题较大。
首先,作为一种重大的制度改革,所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或者说本身就是一种重大的利益关系。现在的问题这种重大利益关系调整的程序上及实体的公平公正从何而来?在目前的中国,提倡法制、建立法制社会早已成为共识。可以说,近些年各种法律规则也蜂拥而出,法律规则之多已经不亚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了。但是,我们的法律规则是从何来?它们法源在哪里?这是目前国人十分不明白的事情。正因为法源依据不清,正因为国人不知道法律规则应该来自哪里,这就使得我们的法律制度多以是出自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而这样的法律制度不仅不能够充分反映相关当事人各方面的利益,而且这样的法律制度往往成了相关部门利益制度化的工具。如果这样不仅不能够让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在充分博弈过程达到平衡,也无法让这种制度安排有效实施。所以,个人所得税制度安排重大改革就得冲破了以往法律制定程序上的不公平性,在充分听取国民意见的基础上,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各方面利益反复博弈的结果。不管其最后的修改条例如何不公平,但是制度规则形成与产生的程序要保证公平性,而不仅由部门而出。
在现代国家制度下,个人纳税本来就是现代国民的一种义务,它也是接受政府服务的一种代价。因此,个人所得税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加政府收入。同时,个人所得税还是国民个人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方式。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缩小社会财富两极分化,但是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让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成为纳税的主体,也就意味着这个税制不能够起到缩小社会财富两极分化的作用,所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心要放在这上面。但是从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来看,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但综合地只要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而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严重两极分化最为重要的个人各种投资所得没有纳入。这可能会严重失去其公平性。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重大改革,根本上就保证其程序上及实体上的公平公正,就得从根本上围绕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职能重新构造个人所得税的新体系的问题。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首先要保证个人所得税改革程序上的公平公正,制度的获得要采取公共决策的方式来进行,而不是仅由职能部门造车。否则,根本上无法平衡各层次的利益关系。比如,最近有人提出要把高收入人群工资的个人所得累进税率45%下降到20%,即所谓降低中产阶级的负担。这种建议看上去对高收入人群是好事,但是否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功能则是不一定的。则是需要公共决策的方式来博弈,而不是由少数人来拍板。
二是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如何确立。一般来说,经济学上的所得是指提供生产要素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报酬,它必须用生产要素所提供的报务去换取;而个人所得税税基所得是某一个人在某一时间内消费能力的增加,或个人某一期间的所得等于他在这期间的消费总额加上储蓄或财富净值的增加。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既包括了增加潜在消费能力的各种所得来源,同时,对于降低潜在消费能力的因素也予以扣除。因此,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确立不仅在于如何规定个人所得的课征范围,最为重要是规定免除课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与标准。比如在加拿大,如果同样的收入,家庭的人口不同,其免除课征额是不一样。而这一点是体现个人所得税公平性最为重要的方面。但目前国内个人所得税税制没有对此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个人薪金及劳务报酬等汇总纳税,但投资所得则分类纳税,这种税基的不公平是十分明显的。
三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问题。目前国内个人所得税是采取一种累进税制。这种税制不仅计算十分复杂,而且其中可避税的空间也不小。这不仅增加税收征收管理成本与监督成本,也容易诱导纳税者千方百计避税。因此,未来国内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应该向简单明了方向发展,在过程中不断完善,而不是制定一种十全十美的而不体现公正公平的税制。
四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复杂性及税率过高更容易弱化国民的纳税意识。在香港,由于其个人所得税税制简单明了、税率低,因此纳税早就成了国民最为普遍的意识。比如,我上个世纪90年代末在香港的几年,根本不需要政府部门催促,每年到相应的时间或我离开香港之前都会自动到税务局清理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看,个人所得税税制简单、税率低及税制的公平公正更是十分重要,它应该成为今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方向。
总之,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上升仅是国内个人所得税改革一个十分表象的事情,其所取得的成效也是十分有限的。中国个人所得税的重大改革应该是从保证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平 公正上入手,从税基厘定、税率简单性及税率低等方面入手,重新确立一个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新课税体系,以此来保证增加政府收入、调节社会财富再分配公平性及增加民众努力工作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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