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深圳市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
人气:
作者: szacc
时间:2021-07-01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 登记工作的通告 202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
2021年第9号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0年深圳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公报》,2020年度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9436元,折算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620元(四舍五入取整数)。现对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通告如下:
一、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418308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34860元(11620元×3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4860元(11620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标准调整自2021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小编
相关文章:
- [财税资讯]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关于填报企业创新积分制相关数据的通知
- [财税资讯]深圳税务实现24小时发票代开,坪山坑梓党建共建税务服务站成立
- [财税资讯]深圳跨境人民币缴税全程电子化
- [财税资讯]深圳税务以“春训”迈好“开局”第一步
- [财税资讯]全国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 推进会议在京召开
- [财税资讯]深圳市2023—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财税资讯]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找准着力点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 [财税资讯]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今起开始!一定要在12月31日内完成
- [财税资讯]税务总局更新发布“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清单
- [财税资讯]深圳税务首次表彰信用优质中介机构,聘任“纳税服务体验官”提升服务质量
相关推荐:
- [财税资讯]深圳税务以“春训”迈好“开局”第一步
- [财税资讯]深圳税务首次表彰信用优质中介机构,聘任“纳税服务体验官”提升服务质量
- [财税资讯]王军在湖南调研全力以赴推进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落细
- [财税资讯]全国税务系统第二批主题教育工作推进会在京召开
- [财税资讯]深圳出新招实招促毕业生就业 主动出击 精准促就业 创新形式 拓宽就业路
- [财税资讯]税务总局接续推出服务新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和高质量发展
- [财税资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延至2027年底 经营主体谈税费支持政策:节省经营成本 增强发展信心
- [财税资讯]海康威视子公司IPO因涉税问题 独立性遭二次“拷问”
- [财税资讯]全国七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推进会议在京召开
- [财税资讯]前海税务局联合前海检察院 第二稽查局举办“促企业合规性经营”专题培训活动
财税资讯频道
本周最新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