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现将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通知》还就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 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后,不同情形加计抵减办法。
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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