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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会计与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5年度申报指南

人气: 作者: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时间:2025-04-11
导读: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2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会计与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25〕1号)(以下简称《措施》),为做好2025年前海合作区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2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促进会计与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前海规〔2025〕1号)(以下简称《措施》),为做好2025年前海合作区会计与资产评估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

  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以及符合《措施》规定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含分支机构)。

  二、申报条款

  《措施》第2-4条、第7-10条、第12-13条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依法设立登记,依法纳税。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100平方米。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申请支持时未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受理时间及网上申报入口

  1.申报受理时间:自2025年4月15日至5月14日。

  2.申报入口:请登录前海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线上提交电子版材料(领补贴—会计与资产评估行业板块)。

  网址:https://qhsk.sz.gov.cn/qfythpt/enterprise/index.html

  (二)受理及审核

  前海管理局根据《措施》及本申报指南进行受理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申报主体名单将在前海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前海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前海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应支持资格并进行公示。

  (四)拨付资金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主体提交银行账户确认函、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后,前海管理局将相应支持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账户。涉及一次性支持资金(不含发放至个人的资金)的,由前海管理局与申报主体签订支持协议。

  五、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1

申请表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1

2

申报承诺书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2

3

1.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许可文件。

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身份证在申报平台选择电子证照上传

5

办公场地证明

租赁场地

前海合作区内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及最近一个月的租金发票,如处于免租期无法提供租金发票的应提供物业管理费发票。

盖章扫描件

自有场地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盖章扫描件

6

实际经营承诺书

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3

7

2024年度纳税证明(备注:如为2025年新设立,提供2025年纳税证明)

盖章扫描件

8

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申报当月或上月)

盖章扫描件

9

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

盖章扫描件

10

企业信用报告(完整版)(可登陆深圳信用网下载)

直接使用电子报告

11

其他有关材料


  (二)分项材料

  申报主体还应根据所申报条款提供以下分项材料:

序号

奖励条款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备注

1

第2条

申请第一款支持的,应提供:

1.合伙人持有的香港会计师或澳门会计师资格证书、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股权架构信息证明(登记管理部门的查询结果页面)。

盖章扫描件

香港会计师指香港执业会计师或经香港会计师公会注册的会计师。

澳门会计师是指澳门执业会计师或经澳门会计师专业委员会注册并取得专业资格的会计师。

申请第二款支持的,应提供:

1.合伙人持有的香港会计师或澳门会计师资格证书、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2.合伙协议。

盖章扫描件

已申请第2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支持的,第三款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盖章扫描件


2

第3条

1.《措施》第18条所称“财税专业人士”所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3.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最近一年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最近一年社保参保证明(如有)。

盖章扫描件


3

第4条

前海合作区会计服务机构系国际会计网络总部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说明、国际会计网络成员机构名单、成员机构最近一年管理费用收入明细及银行到账凭证。

盖章扫描件


4

第7条

申请第一款支持的,应提供不少于5名员工持有:

1.身份证;

2.《措施》第18条所称“财税专业人士”所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4.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

5.最近6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如无法提供社保参保证明,或社保参保单位为申请主体的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还应提供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出具的该员工执业关系在申请主体处的说明)。

盖章扫描件

核定人数不大于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内实际办公场所面积/10㎡(关联机构使用同一办公场所的不可重复计算)

申请第二款支持的,应提供:

如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应提供协会实际运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

如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设立的机构,应提供发起设立主体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文件、机构设立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运营情况等);

港澳或国际会计师与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参照提供。

盖章扫描件


5

第8条

仅需提供基础材料。

盖章扫描件


6

第9条

如系为企业提供ESG相关咨询、鉴证服务的,应提供服务合同、上一年度实际支付金额对应的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

如系为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提供专业服务,应提供服务合同、上一年度实际支付金额对应的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以及所服务企业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不少于一笔境外投资的银行支付凭证。

盖章扫描件


7

第10条

1.如为国际标准,应提供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及中文翻译文本);

如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

如为团体标准,应提供编制说明、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标准查新报告、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1年以上的相关材料;

2.上一年度深圳市标准化资助项目公示名单、资金到账凭证。

3.如为除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外的其他会计与资产评估服务机构,还应提供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体现主营业务的具体分类及其占比)。

盖章扫描件


8

第12条

新入职人员持有的身份证、《措施》第18条所称“财税专业人士”所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最近6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最近3年的社保参保证明。

盖章扫描件


9

第13条

申请第一款支持的,应提供:

《措施》第13条第一款所称培训工程/培养班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最近一年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最近一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盖章扫描件

第一款所称“粤港澳大湾区注册会计师青年高端人才培养班”包括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粤港澳大湾区高端班),以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上市公司审核师协会、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共同开展的粤港澳大湾区注册会计师青年高端人才培养班。

申请第二款支持的,应提供:

《措施》第13条第二款所称理事会/协会理事的任命文件、个人身份证、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最近一年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最近一年社保参保证明。

  (三)材料提交要求

  1.上述“个人所得税缴纳清单”,应按如下途径提供(显示所得来源单位):自然人电子税局-首页-常用业务-纳税记录开具-纳税清单打印(深圳)。

  2.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多页须盖骑缝公章;

  3.申报材料盖章扫描件,是指原件盖章扫描件;

  4.材料为外文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六、其他事项

  (一)自申报期满次日起,前海管理局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审核过程中如需申报主体补正材料的,请于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三)涉及发放至个人的支持资金,申报主体应在获得支持资金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个人,并于发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凭证提交至前海管理局。

  (四)前海管理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专项资金支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请相关机构自主申报。前海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前海管理局举报。

  (五)前海管理局负责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包括材料受理、审核及资金的拨付、后续监管等。

  (六)本申报指南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申报材料问题咨询:0755-88105306;平台技术问题咨询:0755-88105454;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附件:

  1.申请表

  2.申报承诺书

  3.“实际经营”承诺书(模板)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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