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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条例立法单位缴费拟升至13%

人气: 作者: 待查 时间:2012-01-08
导读: 深圳拟将用人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但该比例仍低于国内其他一线城市(北京20%,上海22%,广州20%)。昨日(2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这也是自1999年以来,深

“深圳拟将用人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但该比例仍低于国内其他一线城市(北京20%,上海22%,广州20%)。”昨日(2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这也是自1999年以来,深圳12年来第一次作出修改,并采取特区立法形式。

 

参保范围由企业员工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

 

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表示,条例此次将参保范围由企业员工扩大到所有职工和居民。规定“特区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即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凡具有深圳户籍的都可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上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只要具有深圳户籍,还应该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条例拟将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该比例仍低于国内其他一线城市(北京20%,上海22%,广州20%)。”王璞说,这也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总体升至21%,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不变,记入个人账户。

 

如职工对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及本人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

 

“月最低工资标准”拟定为职工缴费基数下限

 

在缴费基数上,深圳现行规定是用人单位和职工采用同一缴费基数的单基数征缴模式。而《社会保险法》则规定用人单位采用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采用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双基数征缴模式。对此,王璞表示,深圳仍将继续采用单基数缴费模式。“深圳工资水平总体较高,采用双基数缴费模式将会大幅增加总部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负担,不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根据条例此次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职工每月缴纳基数则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但值得注意的是,职工缴费基数拟设置一个统一下限,即不得低于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

 

而个人缴费人员在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政策有调整

 

《社会保险法》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医疗保险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而深圳现行规定并未区分退休人员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要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即可由养老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这既未突出在职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作用,也未体现政策的公平性,而且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相冲。为此,此次删除相关内容,将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现行的养老保险范畴改为医疗保险范畴,并拟在修改深圳医保办法时予以明确。但为保持养老政策的一致性,在此次条例正式实施前的退休人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王璞说。同时,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此次也将被删除。

 

而对于超龄养老保险费,条例规定,1996年7月1日以后经本市组织部门、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调工、调干方式调入并取得本市户籍的职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超龄年限视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亮点】

未达退休年龄即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可领取病残津贴

 

条例规定,参保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交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经核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停发病残津贴。

 

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条例规定,市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保机构则定期向该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委员会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这些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发现存在问题,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也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逾期不缴社保最高处欠额三倍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可以向职工追补其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则除了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存弄虚作假将被罚万元

 

用人单位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其所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不仅无效,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分别退还给参保单位和个人,已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还将被追回。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将被处以违规人数每人10000元的罚款,并将被曝光。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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