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贷款门槛再次降低 可贷额提至余额1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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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陆军
时间:2015-04-30
导读:
深圳公积金贷款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了!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深圳将推出6项措施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其中包括可贷额从余额12倍提高到14倍、明确提出深圳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回深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向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等重要内容
深圳公积金贷款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了!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建设局获悉,深圳将推出6项措施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其中包括可贷额从余额12倍提高到14倍、明确提出深圳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回深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向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等重要内容。
【措施一】一二套房应贷尽贷
根据昨日发布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应当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对于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深圳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为职工方便快捷办理公积金贷款创造条件。
【措施二】贷额从12倍变14倍
《通知》要求,调整公积金贷款(包括商转公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标准。职工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深圳市现行规定中的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提高至14倍。深圳市现行规定中计算职工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仍为个人50万元,家庭90万元)的其他条件不变。
【措施三】异地就业纳入贷款范围
《通知》要求,扩大公积金贷款政策覆盖范围。自2015年8月1日起,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深圳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向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措施四】加快商转公办理
《通知》要求,加快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应当适时调整商转公贷款预约时间段的规定,让更多已办理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但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更早办理商转公贷款,以减轻职工的贷款利息负担。
【措施五】缩短公积金贷款时限
《通知》还要求,继续简化手续,职工在深圳申请及办理公积金贷款无需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费、公证费、新房评估费和强制性机构担保费。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权登记手续。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应当自职工办理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积金贷款发放。
【措施六】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通知》最后要求,加强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管理。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继续做好0755-12329服务热线的咨询、查询等工作,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做好公积金组合贷款服务,确保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资金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现状:
6.4万家庭成功申请公积金贷款
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和该《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次《通知》为准。《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他表示,《通知》是基于深圳市公积金制度的实施现状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特点研究提出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相比其他城市,深圳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较为宽松,如提取政策已实现人人可提,且提取手续简便;贷款业务已实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职工家庭应贷尽贷,且最高贷款额度(90万元)已位于全国前列;2013年9月推出商转公贷款业务,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公积金贷款制度的优惠政策。
第二,深圳市公积金制度全面实施时间较短,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是按年度依次分批对外运行,各项业务存在时间差,特别是提取和贷款需求未得到充分释放。
第三,从近年深圳市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情况来看,深圳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量正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一方面,提取金额高速增长。2011年提取26.98亿元,2012年提取71.6亿元,2013年提取115.81亿元,2014年提取162.34亿元,截至2014年年底累计提取额达到376.73亿元。随着职工账户积累的增加及住房消费需求的扩大,未来提取金额仍将持续上升。
另一方面,贷款资金发放翻番增长。深圳市贷款业务于2012年9月上线,相比2013年83.56亿元的贷款发放额,2014年发放贷款178.18亿元,增长一倍有余。截至今年3月底,累计发放公积金贷款323.81亿元,共有64000多个家庭享受到公积金购房低息贷款优惠。目前深圳市贷款业务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贷款资金发放正在持续增加,将有更多的缴存职工及其家庭受惠于公积金制度。
解读:
调高贷款额倍数惠及面更广
昨天,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讲述了措施出台的主要思路:
首先,按照三部委的148号文,要求各地实现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深圳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没有涵盖异地贷款业务,借鉴目前国内部分已开展异地贷款的城市经验和做法,结合深圳市人口结构等因素,《通知》明确提出深圳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回深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向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其次,将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职工账户余额倍数从现行的12倍调高至14倍,能够有效提高缴存职工的公积金平均贷款额度,对缴存职工的惠及面更广。经测算,账户倍数提高后,缴存职工的平均贷款额度将有所增加。如小王和配偶账户余额共6万元,按调整前的政策标准(12倍)只能申请到72万元的可贷额度,政策调整后(14倍),小王和配偶可以申请到84万元的贷款。
此外,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更大。当前,深圳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普遍较低,通过提高可贷额度计算中的账户余额倍数,可以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较短时间内享受到更多的公积金贷款,这也符合公积金制度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具有一定倾斜政策的保障性特点。
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幅度相对可控,有利于控制流动性风险。职工账户余额随着缴存年限的增长,账户余额越来越多,可申请到更高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对公积金资金的流动性要求更高。由于该《通知》并未同时涉及最高贷款额度的调整(深圳最高贷款额度90万元目前位于全国前列),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影响相对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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