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五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梳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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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葛彧
时间:2023-11-10
导读:
2023年五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梳理(更新日期:2023.10.28)序企业类型1.集成电路企业2.工业母机企业3.先进制造业企业4.“三项服务”企业5.生活服务企业1文件号财税〔2023〕17号财税〔2023〕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
2023年五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梳理 (更新日期:2023.10.28) | ||||||
序 | 企业类型 | 1.集成电路企业 | 2.工业母机企业 | 3.先进制造业企业 | 4.“三项服务”企业 | 5.生活服务企业 |
1 | 文件号 | 财税〔2023〕17号 | 财税〔2023〕25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2 | 发文日期 | 2023.4.20 | 2023.7.17 | 2023.9.3 | 2023.1.9 | 2023.1.9 |
3 | 生效日期 | 2023.1.1-2027.12.31 | 2023.1.1-2027.12.31 | 2023.1.1-2027.12.31 | 2023.1.1-2023.12.31 | 2023.1.1-2023.12.31 |
4 | 企业范围 | 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的一般纳税人(简称集成电路企业) | 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简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工业母机企业) | 先进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 生活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
5 | 项目标准/ 享受条件 | 同时符合: 1.符合发改高技〔2023〕287号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2.属于发改高技〔2023〕287号附件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范围。 | 同时符合: 1.符合财税〔2023〕25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2.符合财税〔2023〕25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 同时符合: 1.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2.属于按照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3.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 同时符合: 1.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等三项服务; 2.取得三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6 | 不得计提 的进项范围 | 1.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 2.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兼营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比例计算转出进项)。 | ①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①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①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①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7 | 加计抵减比例 | 15% | 15% | 5% | 5% | 10% |
8 | 关联文件 | 发改高技〔2023〕287号 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财关税〔2021〕4号 |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 国科发火〔2016〕32号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 |
9 | 申请网址 | ①2022年已列入清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互联网统一认证平台 ②2022年未列入清单: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申报系统 | 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系统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各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 |
10 | 申请时间 | ①2022年已列入清单企业:2023.3.25-4.16。 ②尚未列入清单的企业:2023.9.1-9.20。 | 2023.10.10 | ①2023年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申请列入:2023.10.12前;未及时申报者后续可继续申报。 ②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4.3.31前 |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 |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 |
11 | 办理程序 | 层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推送至税务部门。 办理纳税申报时享受(抵减应纳税额)。 | 层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推送至税务部门。 办理纳税申报时享受(抵减应纳税额)。 | 报地方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审定后,推送至推送同级税务部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办理纳税申报时享受(抵减应纳税额)。 | 提交《适用5%的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办理纳税申报时享受(抵减应纳税额)。 | 提交《适用10%的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办理纳税申报时享受(抵减应纳税额)。 |
12 | 管理方式 | “清单制”管理。 | 自主申报、自行判别、按年确定、后续监管。 | |||
13 | 违章处理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处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愿接受有关部门处理。 | “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地方工信部门后续监管,享受名单动态管理。 | 《税收征管法》 | |
14 | 备注 | 1.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清单有效期内,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重新审定企业资质。 | 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 |||
15 | 提 醒 事 项 | 一、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 经工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联审确定列入“清单”的企业,由税务总局将相关企业信息录入系统纳入归类管理。相关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时,系统会自动提醒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按照系统引导填报相关数据即可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 经各省级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四部门联审确定列入“清单”的企业,由各省级税务局将相关企业信息录入系统纳入归类管理。相关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时,系统会自动提醒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按照系统引导填报相关数据即可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三、注意事项 (一)按照目前金三系统的要求,对尚未完成系统数据预加工的上述“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和先进制造”三类一般纳税人企业,在首次提交加计抵减申报后,方可由系统自动生成加计抵减台账。而系统在纳税人申报时,对其提交的加计抵减额做了上限控制,因此需要纳税人在首次提交加计抵减申报时,按以下方式操作: 1.首次正常计提本月加计抵减额,提交纳税申报表,并导入金三系统,并延迟缴纳当月税款(延迟缴纳税款时限为当月征期内); 2.等待报表导入金三系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该户纳税人的加计抵减台账; 3.台账将追溯生成该户纳税人2023年1月以来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4.待报表导入金三后,该纳税人即可重新发起当前属期的更正申报,并在更正申报时一次性补计提前期应计提但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二)对已完成系统数据预加工的上述“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和先进制造”三类一般纳税人企业,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次性计提全部加计抵减额,无需再通过上述1-4项更正申报的方式补计提前期应计提但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四、邮政、电信、现代、生活服务业企业 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条件的,仍按现行文件规定办理。 | ||||
制表:葛彧 制表日期:2023年9月12日 更新日期:2023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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