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5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深评协〔2025〕3号
全体会员: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深评协”)将组织对登记在本市的单位会员及执业会员开展2025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积极开展自查工作,及时在系统上传年检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4年12月31日前在深圳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包括见习执业会员、正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时间
全市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于2025年2月12日至4月20日参加年检,我会将于4月30日前汇总并分批发布年检公告。
三、年检内容
(一)2025年执业会员资格年检内容如下:
1.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2.是否按规定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3.是否存在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5.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
6.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是否存在受到行业自律惩戒、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
8.是否按规定报送本人诚信信息;
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及本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2025年单位会员资格年检内容如下: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及本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申报
(一)根据中评协相关规定,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单位会员和执业会员均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办理年检业务。系统网址: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 https://uimp.cas.org.cn/#/(系统登陆页面右上角可下载年检操作手册和年检模块视频教学)。
(二)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1.执业会员申报年检,需认真核实个人信息,包括核对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学历、工作经历等主要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1)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2)人事档案存放证明;(3)在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社保缴费证明(退休人员上传退休证);(4)其他需补充材料。
2.单位会员申报年检,应认真核实机构基本信息,填写自查情况,导出自查报告,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1)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扫描件;(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3)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一致的无需提交;(4)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规定专户管理,已按专户管理的单位会员,提供2024年12月资产负债表;尚未按专户管理的,提供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余额的证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5)其他需补充材料。
(三)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单位会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会员,可由本人直接向深评协提交年检申报材料:
1.已经离开本市原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尚未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或拟办新资产评估机构的;
2.协会代管(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未满12个月)。
(五)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转会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方可转所/转会;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五、年检处理
(一)对符合各项规定的,予以通过年检;
(二)执业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会将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据规定上报中评协,取消执业会员资格: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4.拒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
5.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
6.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中评协及深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执业会员年检存在可以整改纠正的问题时,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当事人暂缓通过年检;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单位会员以及股东存在的问题,深评协将发出提示,责令改正;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或情节严重的单位会员,将不予通过年检,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
六、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会员应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认真组织落实本单位的年检工作,保证上报年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做好年检工作。
(二)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三)单位会员、执业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单位会员如有按照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周 红 0755—82713123
程 佩 0755—23947250
系统技术支持: 010-88014204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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