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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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时间:2007-03-19
导读:
关于开展深圳市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告 | |||||||||||||||||||||||||||||||||||||||||||||||||||||||||||||||||||||||||||
深财会〔2007〕26号
各有关单位: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深圳市会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因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进一步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配合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我市顺利实施,我市将开展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方式
继续教育工作分行业、分层次、分阶段进行,方式包括自学或参加培训,会计人员达到50人或以上有条件的单位报我局备案后可以自行组织培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必须参加市财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核,具体安排如下:
二、分阶段发布文件
我局将依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在开展各阶段、各层次培训前,制定《关于开展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07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07年度金融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07年度企业及其他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各行业、各层次、各阶段的培训内容和形式、培训机构管理、考核与检查作出规定,以保证继续教育工作顺利施行。
三、继续教育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登记管理。财政部门将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实行统一考核,统一登记,将考核结果如实记入会计从业资格档案。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后,应在90天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纳入诚信档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纳入会计人员档案的诚信记录管理,公开在网上供用人单位查询,作为单位任用和晋升会计人员、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和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三)未参加的分情况处理。
1.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的规定,未参加或未通过2002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证作废,不需再参加继续教育。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考试。
2.对未参加2004—2005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到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补办培训和考核,否则不得参加当年举行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采取通过政府机构网站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对由于生病、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考核登记的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在以后年度补办培训和考核。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
2007年开始,企业及其他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将实行备案和公告。我局将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对培训机构的备案条件和后续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另行发文通知。
五、继续教育用书
我局组织编写的《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分为行政事业单位、金融企业和企业及其他行业三本,会计人员自愿到报名点购买。
六、其他
已取得《中级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会计师可不参加200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直接参加我局统一组织的考核并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登记手续。
附件:继续教育考核地点
深圳市财政局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继续教育考核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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