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普法】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一字之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两者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两者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一、 释义: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一般指的是雇佣合同。
二、合同性质不同:
1、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的;
2、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
三、权利义务不同:
1、劳动合同: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
2、劳务合同: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四、救济途径不同:
1、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2、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五、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1、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2、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六、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1、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
2、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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