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注销公司的新规来了 《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41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为落实上述关于注销公司登记的规定,完善公司退出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25年9月5日公布了《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主要内容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满3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可强制注销,但注销前须经批准的公司不适用。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制注销的流程,包括公告、异议处理、决定书送达等。
(二)被强制注销公司的名称管理、原股东及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恢复登记的情形、申请流程及相关部门的处理方式。
(三)强调信息共享、协同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分公司登记强制注销也有参照适用规定。
二、制定的七大亮点
(一)强制注销适用条件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登记机关可依据相关法规强制注销。
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不适用该办法。例如,一些特殊行业的公司,在注销前需特定部门批准,就不能按此办法强制注销。
(二)强制注销公告流程
公司登记机关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时,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可批量公告,期限为90日。
公告内容涵盖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多项关键信息。公告中需明确拟强制注销登记法定事由、法律依据等,以便相关方了解情况。
(三)异议处理机制
强制注销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强制注销提出异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
不同主体提出异议需提供相应材料,登记机关在收到异议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终止强制注销程序。
(四)强制注销后续事项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登记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强制注销登记决定书并送达。
作出决定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标注并公示,未缴回营业执照的公告作废。
公司自被强制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五)公司恢复登记情形
已被强制注销登记的公司,如果正在被立案调查、处于诉讼等程序中,或存在其他确需恢复登记的情形,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在3年内申请恢复登记。
如果公司因涉及未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可申请恢复登记。
(六)恢复登记审查处理
公司登记机关自收到恢复公司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一次性告知补正。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恢复公司登记,制作决定书;不予恢复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信息共享与违规处罚
公司登记机关加强各系统互联互通及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提升便利化程度。
提交虚假材料等违规申请异议、恢复登记的,法律有规定依规定,无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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