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颁布
12月28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签发审计署第9号令,公布了《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的几种情形:
(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该规定明确了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或资产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封存: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现金、实物等资产或者有价证券、权属证明等资产凭证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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