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要入账 税务处理分情形
作者:林旭 余俐 虞立教
按照注册地和上市地划分,广义的中国上市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境内上市公司,主要特点是境内注册、境内上市,主要经营活动位于中国境内;二是红筹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特点是境外注册、境外上市,但主要经营活动位于中国境内;三是红筹境内上市公司,主要特点是境外注册、境内上市,主要经营活动位于中国境内。需要注意的是,非居民企业投资于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对应的税务处理有所差别。
商务部公布数据显示,2023年1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1276.9亿元,同比增长14.5%。近年来,我国持续放开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拓宽投资渠道,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在这些境外投资者中,不乏看好中国上市公司的非居民企业。从实务角度看,非居民企业投资中国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在不同情形下税务处理也不一致。
情形一:投资境内上市公司
目前,非居民企业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的常见途径有三种,包括沪港通、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沪港通,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如果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机制投资境内上交所上市公司,并取得股息红利,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具体来说,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时不按照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而是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如果香港市场投资者为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则该非居民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QFII机制是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QFII取得股息、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并留存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RQFII机制,即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允许基金公司、券商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来自于境外的人民币资金(离岸人民币)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目前,对于非居民企业通过RQFII机制从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RQFII机制的交易性质和经济实质与QFII机制相类似,非居民企业可以考虑参照QFII机制的相关政策进行税务处理。为提高税务处理的确定性,相关非居民企业可提前与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情形二:投资红筹境外上市公司
为加快融资速度、提升海外知名度,部分企业通过搭建红筹跨境投资架构,实现在海外上市的目标。
以最典型的红筹架构为例,假设A公司注册地为开曼并于开曼上市,其经济运行实体是位于中国境内的D公司,D公司通过分配股息红利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位于香港的E公司,并将利润最终转移至A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由于A上市公司为中国的非居民企业,境外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税款。但是,中国境内经济运行实体D公司在向中间公司E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由D公司适用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这笔股息红利能否适用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待遇,适用5%的税率呢?
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中间公司E公司是否属于受益所有人。在常见的红筹跨境投资架构中,中间层公司大多不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很有可能在收到中国境内经济运行实体分配的股息的12个月内,将相应股息分配至其位于低税地区的公司,同时中间层公司所在地往往对此类股息实行不征税或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这些情况都属于不利于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因素。
需要关注的是,9号公告扩大了安全港范围。在红筹跨境投资架构下,中间层公司作为申请人,如果满足被缔约对方政府、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缔约对方居民个人这三类主体中的一个或多个,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间层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中间层公司可以直接判定为受益所有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从实务情况来看,假设位于香港的中间层公司认为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由于设立在低税地区的其他中间层公司往往很难取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将导致香港公司无法依据安全港的规定被直接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从各个角度分析,位于香港的中间层公司申请受益所有人身份存在困难,因而适用税收安排待遇存在困难。
情形三:投资红筹境内上市公司
随着科创板开市和相关配套规则的完善,优质红筹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路径逐渐成熟。2020年2月27日,注册地位于开曼群岛的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正式在科创板挂牌上市,成为在A股市场直接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红筹第一股。对于境外投资者从红筹境内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实务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非居民企业从红筹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需要在中国缴税。其理由是,红筹境内上市公司虽在境外注册,但是上市地为中国、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也在中国,符合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认定条件,其分配的股息红利应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对取得股息红利的境外投资者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
另一观点认为,非居民企业从红筹境内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不需要在中国缴税。根据《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认定两种形式。如果红筹境内上市公司未自行判定为境外中资居民企业,且税务机关并未调查认定其为境外中资居民企业,则应当将红筹境内上市公司视作非居民企业,其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不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
如果红筹境内上市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可能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在红筹跨境投资架构下,当中国境内经济运行实体向中间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由于中间层公司很难取得受益所有人身份,无法就取得的股息红利享受股息条款协定待遇,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当红筹境内上市公司将这笔股息红利再向境外投资者分配时,如果按照来源地所得再向境外投资者征收一次预提所得税,相当于这笔股息红利在中国缴纳两次税款。基于此,笔者建议相关非居民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前,可通过境内扣缴义务人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与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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