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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30731-20230804)

人气: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时间:2023-08-30
导读: 1.问: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

1.问: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若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应作为价外费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问: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项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3.问:销货方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4.问:企业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有约定免租期,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5.问:企业收到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1.问:最新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问: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时,以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问: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4.问: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问: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1.问: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采集新入职人员信息?

答: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2.点击首页-人员信息采集进入人员添加界面(人员信息采集根据国籍及证件类型分为境内人员和境外人员,可据实选择人员信息填写);

3.在境内人员信息填写页面,根据实际情况录入新入职员工证件类型、号码、姓名、手机号码、任职受雇类型及从业日期等关键信息(所有带*号的位置为必填项),若是选择境外人员信息填写页面,相较于境内人员,境外人员必填信息还包括国籍(地区)、出生国家(地区)、涉税事由、首次入境时间及预计离境时间等信息;

4.若人员较多,可点击【导入】-【模板下载】,下载客户端中提供的模板,将人员各项信息填写到模板对应列,然后点击【导入】-【导入文件】将文件导入客户端中;

5.人员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左上方【报送】按钮,将录入信息发送税务局端验证。只有【报送成功】的人员才允许进行申报表报送等业务。

2.问: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删除离职员工信息?

答:已经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中申报过的人员,为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删除,可以在“人员信息采集”中添加离职日期并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具体操作如下: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人员信息采集页面】,点击离职人员,将右上角【人员状态】更改为【非正常】,填入人员离职日期,点击保存。保存完毕后,选择人员,点击【报送】。

对于扣缴单位同一时间离职的人员,可以在扣缴端内使用批量修改维护其他人员状态为“非正常”。即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人员信息采集页面】,勾选需要离职的人员信息记录,点击【更多操作】-【批量修改】,在【待修改属性】选择人员状态为“非正常”,选择“离职日期”,点击【修改】,通过人员信息采集界面,点击【报送】。

若希望在人员信息采集页面中不再显示离职人员,可以点击【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隐藏非正常人员】即可。

3.问:员工已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采集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是扣缴义务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无法下载更新到最新信息,如何处理?

答:出现该情况一般是由于员工采集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是申报方式选择年度自行申报或者申报方式选择为扣缴义务人申报但扣缴义务人不是现单位。请员工自行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在【首页】-【我要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查看是否有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有则查看申报方式是否为扣缴义务人申报且扣缴义务人为当前单位,采集成功或者修改完成后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下载更新】-【指定人员】进行下载更新。

4.问:如何修改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的申报密码?

答:若扣缴单位忘记申报密码,有三种方式可实现申报密码重置:一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个人所得税APP,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选择对应企业--点击【重置申报密码】进行重置;二是该扣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本人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通过【个人信息管理】--【办税权限管理】--【企业办税权限】--【查看详情】--【重置申报密码】路径进行重置;三是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密码重置。

5.问:在申报员工工资薪金个税时发现往期申报错误,如何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更正申报?

答:1.启动更正。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选择需要更正的“税款所属月份”。点击【综合所得申报】进入综合所得申报界面,点击【4申报表报送】查看当前月份申报状态,只有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情况下才允许启动更正申报。

2.报表填写。点击【1收入及减除费用填写】,系统提示往期错误更正,不支持新增人员和修改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金额。选择需要修改的所得项目,需要更正的人员,双击相应数据进入编辑界面修正错误数据。

3.重新计算税款。完成申报表本期数据更正后,点击【2税款计算】,重新计算更正后的应补(退)税额。

4.发送申报表。完成税款重新计算和附表填写后,进入发送申报表界面,点击【发送申报】,报送更正后的申报明细。

注意事项: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更正申报往期月份属期的,需要将后面的月份属期一同逐月更正。

2.往期申报已在大厅进行更正的,扣缴客户端无法再次对该期申报数据进行更正,如需更正,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3.更正申报往期月份时,不支持新增人员和修改累计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需新增或修改,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4.自2020年7月1日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不再支持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的扣缴申报表的更正功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30821-20230825)

发布时间:2023-08-28 10:56: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问: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哪些情形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2.问: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请问哪些情形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十六)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十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问:如何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首次对境外企业支付时,需为境外企业办理组织临时税务登记。

备案方式一:办税服务大厅

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和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或《容缺办理承诺书》(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容缺办理,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承担未履行承诺的相关责任,并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该业务全城通办,第三税务分局、宝安区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除外。

备案方式二:电子税务局

1.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新增】或【首页】-【套餐业务】-【国际税收套餐】-【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新增】;

2.填写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进入新增界面后,依次正确填写境内支付人信息、境外收款人信息、合同(协议)信息、支付币种及金额信息等。

3.上传附报资料。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为必报。

4.预览提交。进入系统界面后,对《备案表》和附报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点击页面下方的“提交”按钮。

5.完成备案。申请一旦提交成功,系统自动生成备案表编号及验证码,同时向经办人发送短信,纳税人凭备案表编号及验证码前往指定银行付汇即可,无须打印纸质资料。如果同一笔合同已经办理过支付备案,后续支付时您仅需持首次支付备案的备案表编号及验证码前往对应银行办理,银行将调取您的首次支付备案信息为您办理付汇事宜。如果您的备案信息有变化,您可以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修改,相关修改内容也将同步更新给银行端。

4.问:境内企业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是否每次支付都要做对外支付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5.问: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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