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启动
中注协日前下发通知,决定组织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重点包括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较少的小规模事务所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异常变更的后任事务所及不主动报备变更情况的事务所。
《通知》强调,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本地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期间新设立的,尚未接受过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05年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通知》还要求,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新所、小所的检查数量不得少于本年度检查事务所总数的80%。在保证完成重点检查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通知》表示,2005年执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同时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的检查内容。
在检查的范围上,《通知》要求,原则上以抽查2005年出具报告的审计和验资业务为主,必要时,也可追溯以前年度的业务。抽查业务的数量,应当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的执业质量状况,具体数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确定。
《通知》规定,各地注协应当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本地检查工作方案和确定的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报中注协,应于2005年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包括相关的处理和总结工作,并上报中注协。
附录:关于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检查制度》)的规定和当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决定组织开展200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
2005年执业质量检查的重点包括:
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本地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期间新设立的,尚未接受过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2005年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2.小规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较少的事务所。
3.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异常变更的后任事务所及不主动报备变更情况的事务所。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新所、小所的检查数量不得少于本年度检查事务所总数的80%。在保证完成重点检查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根据《检查制度》的规定,2005年执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情况。
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的检查内容。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原则上以抽查2005年出具报告的审计和验资业务为主,必要时,也可追溯以前年度的业务。抽查业务的数量,应当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的执业质量状况,具体数量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检查时间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检查的具体时间,可以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决定,但均应于2005年10月31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包括相关的处理和总结工作。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本地2005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和确定的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格式见附件1)报中注协;10月31日前,应当将本地2005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检查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2)、处理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及移交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4)报中注协。
四、检查要求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开展2005年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检查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协会2005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配备适当的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保障检查工作的必要经费。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避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复检查。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与本地财政监督部门的联合检查,具体方式可协商确定。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检查制度》的规定,严格进行行业惩戒,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应予行政处罚的执业质量问题和事务所设立条件问题,应当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四)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特别是近几年行业普遍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执业质量问题,及时向中注协报告。中注协将通过《检查工作动态》、分片交流等方式沟通各地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检查中的有效做法等信息,对各地检查中遇到的专业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援助,并派人到检查现场进行巡查、指导。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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