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实务 > 税务处理

银行结算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账务处理实操(依据现行财税法规)

人气: 作者: Sun阳光 时间:2026-10-12
导读: 银行结算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实操(依据现行财税法规)一、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规定:资金结算、网银、账户管理费属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 6%

银行结算手续费:凭银行回单入账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该怎么入账?
——以中国建设银行开具的一张数电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2026年10月修订)
【导读】
银行结算手续费金额小、笔数多,发票又常常滞后于扣款,是实务中最容易被做错的一类业务。典型情形是:手续费已经扣收,银行回单先到,企业按全额入账;若干天后才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进项税额需要单独拆出。
本文以一张真实发票为例:2026年9月11日取得中国建设银行开具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名称为"*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额152.36元,税率6%,税额9.14元,价税合计161.50元(大写:壹佰陆拾壹圆伍角整)。
同时需要说明,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文全部依据现行有效的规定作出。

场景:银行已扣手续费,先凭银行回单全额入账,后续收到电子专票(实务最常见)

1、扣款当月,凭银行扣款回单做账

分录:

 借:财务费用 — 手续费 161.50

  贷:银行存款 161.50 

凭证摘要:支付建行银行结算手续费

2、后续收到建行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票,调整确认进项税额

财务软件(亿企代账、金蝶、用友)推荐分录(损益冲减采用借方红字,防止利润表取数异常):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4 

借:财务费用 — 手续费 -9.14 

凭证摘要:收到建行手续费电子专票,调整确认进项税额

平衡校验:借方合计 9.14 + (-9.14)=0,借贷平衡;该笔分录不涉及银行存款,只调整进项税与财务费用。

手工账备选分录(电算化软件不建议使用):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4

  贷:财务费用 — 手续费 9.14

备用场景一:扣款当月同步取得电子专票

分录: 

借:财务费用 — 手续费 152.36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14

  贷:银行存款 161.50 

摘要:支付建行结算手续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票

备用场景二:小规模纳税人(无进项抵扣)

分录:

 借:财务费用 — 手续费 161.50

  贷:银行存款 161.50

申报与合规要点

  1. 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确认此发票,于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填报进项税额 9.14 元。

  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152.36 元。

  3. 资料留存:银行扣款回单、电子专票 OFD/PDF 文件一并归档备查;仅有银行回单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完整凭证。

  4. 风险区分:本发票属于日常结算手续费,可以抵扣进项;若是贷款业务配套的手续费、贷款利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附: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第十六条(扣税凭证)、第十条第三项(服务适用6%税率)、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第三十四条(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同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2025年12月25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第十一条(扣税凭证种类)、第二十一条(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第三十七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带数字签名,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入账归档;以纸质打印件入账的,应同时保存电子文件。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现行有效。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全文有效。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明确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具体情形并废止了部分原有条款,与本文主题关联度不高,但处理其他进项税额抵扣事项时需一并参考。
(说明:本文所述处理依据上述现行规定作出,具体执行时请结合企业纳税人身份、开户行的开票口径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意见确定。)

责任编辑:小编

点击关注我们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关注深圳会计网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进行关注深圳会计网哦